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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因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某某,住所地(略)。

法定某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略)。

法定某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某某董事长,住(略)。

原告邱某因与被告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告某某法定某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1月20日申请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该专利2005年8月3日公开,于2008年8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略).3,该专利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45共45条权利要求,该专利目前有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原告许某,制造、使用涉及原告专利权的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大肆制造、销售模壳构件(或称为薄壁箱体、盒状芯模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和承担赔偿责任,并就专利授权前的使用行为支付使用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略).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侵权模具;(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和侵权赔偿100万元,两被告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某某辩称:(1)股东部分重叠并不证明两被告共同实施某被控侵权行为,本案实施某控侵权行为的系某某,某某并未参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某某生某和销售的薄壁箱体模具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某,即使二者存在某某特征上的相同,被告采用的也是现有技术(ZL(略).6一种用于制作仿瓷彩色经道牙的模具和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ZL(略).3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不存在销毁侵权模具,原告索赔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

1-1、发明专利证书。

1-2、缴纳专利年费。

1-3、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第一组证据证明本案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目前有效以及专利权利保护范某。

第二组

2-1、从(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中调取的在被告立信工厂保全的全部照片和录像,模具、薄壁箱体实物及谈话笔录。

2-2、从(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41、X号案中调取的经证据保全拍摄的被告的办公场地标识牌照片3张,工厂标识牌照片2张,查封(扣押)笔录。

2-3、从(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41、X号案中调取的保全的两被告产品宣传册。

第二组证据证明两被告有侵权行为及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组

3-1、某某的工商登记资料。

3-2、送货单6张(向阳湖项目)。

3-3、王某某、施某、黎松林名片。

3-4、(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181、X号案保全的某某宣传册。

3-5、中国商标网“商标综合某询”结果打印材料。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立信两公司侵权及共同侵权。

第四组

4-1、BDF空某楼盖建设部验收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建科字[2009]第X号)。

4-2、BDF空某楼盖建设部验收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建科字[2009]第X号)。

4-3、公司董事长王某场指导施某相关照片。

4-4、“联系我们”页面。

第四组证据证明两被告共同侵权的事实。空某楼盖核心构件主要研制人员为王某某、王某崴、马锋、施某等,其中施某为某某人员并某某市场调研;两被告对外公布联系信息基本相同,在被控侵权模具制造、使用、销售上具有共同侵权行为。

第五组

5-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某书(湘建科鉴字[2009]第X号)。

5-2、BDF薄壁箱体销售合某。

5-3、产品照片2张。

5-4、(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谈话笔录、庭审笔录。

5-5、(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案庭审笔录。

5-6、湘潭市“多伦国际”项目空某楼盖有关的部分设计图纸7张。

第五组证据证明两被告共同侵权及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第六组

6-1、专利实施某可合某备案证明以及专利实施某可合某。

6-2、常德五中教学楼项目、浏阳“金地•天马新城”项目(二期浏金水岸)、长沙“新阳光大酒店”改造工程项目、长沙星沙“爱抃Z特科研综合某”项目、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向阳湖生某安置综合某、怀化市德天广场项目、湘潭“多伦国际”项目相关照片以及法院保全相关材料。

第六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时间长、侵权范某广,情节严重。原告与本案诉争专利同类型专利的案外人湖南省巨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某可合某,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确认。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被告某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

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专利申请之前,被告已经生某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使用的现有技术,不侵犯原告专利权。

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某某、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系法院证据保全证据,真实性、合某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已经另案起诉,本案中又起诉属于针对同一事实,系重复起诉;对外宣传资料认为不能证明两被告共同实施某生某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3-1、3-2、3-3、3-4质证意见与第二组证据相同,证据3-5系原告未经公证单方打印网页信息,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系原告未经公证单方打印网页信息,对真实性、合某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系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提供的证据,诉讼案件具有很强针对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6-1认为专利许某合某虽已备案,但合某双方有密切利害关系,原告系被许某方公司股东,故许某合某专利许某费不真实,不能作为专利赔偿参考依据,对证据6-2,认为对法院采取证据保全部分,真实性、合某性无异议,但上述采取保全措施某件,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被告使用的薄壁箱体生某模具系自有专利技术开发,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犯,更谈不上侵权情节严重,时间长。

原告邱某对被告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某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专利要求的是“模壳构件成型模具”,而被告证据为“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被告证据与本案无关。

作为定某证据,应当真实、合某,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本院审查认为:(1)关于原告邱某提交证据。第一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保护范某及现有权利状况,被告亦予以认可,予以认定;第二组证据系本院在另案中证据保全提取材料,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某,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工商登记、经营范某及对外宣传等事实,予以认定;第四、五组证据能够证明两被告对外宣传的事实,与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侵权具有关联性,本院结合某他证据,综合某以认定;第六组证据专利实施某可合某备案证明因未提交履行材料,不作为定某证据,原告提交的经本院另案采取证据保全材料,可以作为定某证据。(2)关于被告某某、某某提交的证据“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被告用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定某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0日,原告邱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2008年8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了原告邱某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略).3。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45共45条权利要求。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某护范某,同时主张以权利要求3、4、7、8、9、13、14、17、18、19、20、21、28、37、38、39等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包括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至少二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模板上设置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的拼合某置,阴模内设置有至少一个内模。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模在阴模内是活动的。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模是可拆卸的。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模为环形模面或拼合某环形模面。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为连接装置或合某装置或定某装置中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3: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某装置为定某孔、定某、定某槽、定某台阶或者定某块中的至少一种。权利要求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于侧模面的模板上。权利要求17: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模面由两块、三块、四块、六块或八块模板构成。权利要求1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模面为至少一块模板。权利要求1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在模板的拼合某位。权利要求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的拼合某位在模面的转角部位。权利要求21: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在侧模面的模板和底模面的模板之间模面的转角部位或者侧模面的模板之间模面的转角部位。权利要求2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为可转动的拼合某置。权利要求3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上设置有厚度限位装置。权利要求3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的模板、底模面的模板的外壁上设置有阴模的加强物。权利要求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物为角钢、扁铁、槽钢、钢筋或者木枋中的至少一种。

经原告邱某申请,本院从(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一案中调取了被控侵权模具实物。该模具产品的技术特征表现为: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阴模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五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板上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拼合某置;阴模内有空某加劲杆(形成孔洞)内模。

另查明: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6日,在原告申请日之前,系在先专利,被告以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箱体为扁平状,由四周薄的周壁和在周壁上、下薄的顶、底面板组成,将箱体封闭,内腔形成空某;所述周壁的轴向平行于箱体的轴线;或所述周壁的轴向方向对箱体轴线倾斜,形成薄壁柱台或锥台状,所述顶、底面板不等大。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的空某中周壁的内壁面各对角间至少设一个内衬板,形成对角的、米字或幅射状之一的内衬板系。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中央轴向设空某,连结箱体顶、底面板,空某的中心孔贯通所述顶、底面板,在箱体周壁、空某、顶面板和底面板限定某空某形成封闭的空某,在此空某内设内衬板。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还在所述箱体周壁内壁面上和内衬板连结的各点中每隔一个点之间设内衬板;各内衬板间的交点上都可以设空某。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箱体和空某的横截面各为正方形、长方形、多边形、圆形或椭圆形中的任意一种。6、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空某、内衬板由以下按总重量的比例含量的材料制成;粉煤灰(20-30)%、硫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水泥(30-60)%、砂子(30-45)%及适量的水,另外加入短玻璃纤维丝或玻璃纤维布或塑料。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粉煤灰、水泥、砂子含量的较好的值为(25-30)%、(30-40)%、(30-40)%;所述短玻璃纤维丝长度为小于30mm。8、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薄壁箱体,其特征是所述箱体外周转角为圆角或倒棱。

又查明:2008年,本院在审理(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第X号邱某诉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通过证据保全取得抬头为“某某、某某”的送货单和王某某、施某、黎松林的名片以及某某的宣传册。其中,王某名片载明其是“湖南省立信建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的名片载明其是“某某付总经理”,生某经营范某包括“木质防火门系列产品、BDF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黎松林的名片载明其是“某某现浇砼空某楼盖现场施某技术负责人”,生某经营范某包括“BDF现浇空某楼盖技术及成孔用芯模(薄壁管、薄壁箱体)、木质防火门系列产品及防火配件”。某某的宣传册载明“BDF标迪夫”商标是“立信企业著名商标”。某某分别于2008年5月12日和2010年2月28日在第19类商品注册取得第(略)号和第(略)号“BDF标迪夫”商标。

2009年9月11日,本院在审理(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邱某诉某某、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通过证据保全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制作过程的照片、录像和生某模具及实物等证据。2010年1月21日,本院在审理(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41、X号案中,通过证据保全取得被告某某、某某办公、生某场所照片和产品宣传册。

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湘建科鉴字【2009】第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某书》第7页的记载:“BDF薄壁箱体及其在现浇混凝土空某楼盖中的应用技术”的成果完成单位为某某、某某。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综合某审调查情况,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被告提出现有专利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ZL(略).3发明专利的侵犯;(三)被告某某、某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是否合某。

关于焦点一,被告提出现有专利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被告认为,某某生某的薄壁箱体模具,采用的是现有技术ZL(略).6一种用于制作仿瓷彩色砼道牙的模具和自有技术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记载被控侵权模具相同技术方案,被告实施某现有技术和自有技术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某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某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某诉侵权人实施某技术属于专利法规定某现有技术。本案中,被告某某、某某没有提交现有技术ZL(略).6“一种用于制作仿瓷彩色砼道牙的模具”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理由。被告某某、某某提交了专利权人为王某某,申请日为2002年10月16日的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自有专利技术,在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系在先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将ZL(略).0“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模具进行对比发现,被控侵权模具为模壳构件(薄壁箱体)成型模具,在先专利为薄壁箱体现浇砼空某板用薄壁箱体,前者为生某与后者类似产品的模具,二者在技术特征上并无一一对应关系,更无法进行相同或等同的技术判断。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施某术为在先专利所公开现有技术,故被告所称被控侵权模具系自有技术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ZL(略).3发明专利的侵犯。原告认为,被控侵权模具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某,构成侵权。被控侵权模具技术特征包括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阴模的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五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模板上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的拼合某置;阴模内有一个制作空某加劲杆(形成孔洞)内模。上述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技术特征对应相同。被控侵权模具与原告涉案专利均为模壳构件成型模具,系同一技术领域,空某加劲杆成形内模在阴模内,实际为内模,被控侵权模具组合某置在侧模板外连接加强角钢上,实际连接位置为侧模板之间拼合某位,实质为拼合某置,被控侵权模具上小木块实际起到厚度限位作用,两者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被控侵权模具存在内模在阴模内是活动的,内模是可拆卸的,内模为环形模面,拼合某置为连接、合某、定某装置,定某装置为定某孔、定某,拼合某置在侧模面模板上,侧模面由四块模板构成,底模面为一块模板,拼合某置在模板拼合某位,模板拼合某位在模面转角部位,拼合某置在侧模面模板之间模面转角部位,拼合某置为可转动拼合某置,模板上有厚度限位装置,阴模的侧模面模板外壁上有阴模加强物,加强物为角钢等技术特征,对应了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4、7、8、13、14、17、18、19、20、21、28、37、38、39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某,被控侵权模具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某某、某某认为,被控侵权模具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被控侵权模具的技术特征为侧模面,无底模面;侧模面和无底模面围成模具;带孔和带多弧面的盖板由模板构成,模体由四块模板和联体托板组成,该模具是生某带多弧面盖板的六面体全封闭口薄壁箱体;拼合某结物设置在侧模板外的连接固定某上,而不是设置在模板上;模具内未设置内模。被控侵权模具的技术特征没有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某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某,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某落入专利权保护范某;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某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某。本案中,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某护范某同时,还主张权利要求3、4、7、8、13、14、17、18、19、20、21、28、37、38、39等部分从属权利要求限定某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被控侵权模具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某。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包括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其特征在于所述阴模的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至少二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模板上设置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的拼合某置,阴模内设置有至少一个内模,其必要技术特征为: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阴模的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至少二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模板上设置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的拼合某置;阴模内设置有至少一个内模。被控侵权模具为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与涉案专利所属领域相同,其再现的技术特征包括侧模面、底模面;侧模面和底模面围成阴模;阴模的侧模面和底模面由模板构成,阴模由五块模板拼合某成;在拼合某模板上设置有将模板拼合某一体的拼合某置;被控侵权物中加强物角钢延伸部分通过连接件彼此连接,为一种拼合某置;阴模内设置有至少一个制作空某加劲杆(形成孔洞)的内模,即被告所述模具空某塑料管。可见,被控侵权模具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某,构成侵权。其次,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模具还落入了从属权利要求3、4、7、8、13、14、17、18、19、20、21、28、、37、38、39保护范某,分别分析如下:被控侵权模具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比较,权利要求3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模在阴模内是活动的,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制造空某杆的内模在阴模内是活动的,这一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相同;权利要求4为引用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模是可拆卸的,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制造空某杆的内模是可拆卸的,这一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相同;权利要求7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模为环形模面或拼合某环形模面,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制造空某杆的内模为环形模面,与权利要求7附加特征相同;权利要求8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为连接装置或合某装置或定某装置中的至少一个,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拼合某置为连接、合某和定某装置,这一特征与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3为引用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某装置为定某孔、定某、定某槽、定某台阶或者定某块中的至少一种,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定某装置为定某孔、定某,与权利要求13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4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于侧模面的模板上,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拼合某置设置于侧模面的模板上,与权利要求14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7为引用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模面由两块、三块、四块、六块或八块模板构成,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侧模面四块模板构成,与权利要求17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8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模面为至少一块模板,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底模面为一块模板,与权利要求18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9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在模板的拼合某位,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拼合某置设置在模板的拼合某位,与权利要求19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0为引用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的拼合某位在模面的转角部位,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各拼合某板的拼合某位在模面的转角部位,与权利要求20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1为引用权利要求20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在侧模面的模板和底模面的模板之间模面的转角部位或者侧模面的模板之间模面的转角部位,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拼合某置设置在侧模面的模板之间模面的转角部位,与权利要求21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28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拼合某置为可转动的拼合某置,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拼合某置为可转动的拼合某置,与权利要求28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37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上设置有厚度限位装置,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模具使用中,侧模板上设置有厚度限位装置进行限厚与限位,与权利要求37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38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模的侧模面的模板、底模面的模板的外壁上设置有阴模的加强物,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阴模的侧模面的模板的外壁上设置有阴模的加强物,与权利要求38的特征相同;权利要求39为引用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物为角钢、扁铁、槽钢、钢筋或者木枋中的至少一种,被控侵权物再现技术特征为加强物为角钢,与权利要求39的特征相同。综上,被控侵权模具落入权利要求1、3、4、7、8、13、14、17、18、19、20、21、28、37、38、39的保护范某,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三,被告某某、某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认为,两被告有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略)的工厂不仅是被告某某工作场所,而且是被告某某的法定某址,两被告的厂牌挂于同一封闭厂区X区及厂房为两被告共用,一套工作人员进行生某和管理,被控侵权模具实物取自该厂区。两被告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相同,可见两被告由同一家庭实际控制经营。某某为某某业务开展提供生某场地等,为某某制造和使用被控侵权模具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两被告在人员及某某实施、生某、销售管理以及对外宣传等方面均捆绑进行,共同从事“BDF薄壁箱体”及楼盖业务,共同实施某制造、使用被控侵权模具以及销售薄壁箱体产品等行为。

被告某某、某某认为,两公司系独立法人主体,某某没有参与被控侵权模具生某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他人实施某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事实:1、本院证据保全取得的送货单的抬头为“某某、某某”;2、某某法定某表人王某名片载明其是“湖南省立信建材(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3、某某的宣传册载明“BDF标迪夫”商标是“立信企业著名商标”,该商标注册人是某某;4、“BDF薄壁箱体及其在现浇混凝土空某楼盖中的应用技术”的成果完成单位为某某和某某;5、被控侵权模具的使用场地位于(略),该地址为某某法定某册地址,两公司厂牌同挂于该封闭厂区大门口,两公司对外联系信息地址、联系电话相同。综合某虑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某某虽称某某没有参与被控侵权模具的经营活动,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认定某某某业务开展提供包括生某场地等在内的支持和帮助,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焦点四,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是否合某。原告认为,原告主张赔偿请求符合某律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涉及原告拥有的建材发明专利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包括给原告专利许某实施某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专利新产品合某价格体系造成冲击后市场损失无法计算。被告侵权时间长、范某广,侵权情节严重。原告参照其他专利在湖南省郴州市普通实施某许某费进行赔偿,该数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定某偿时,每项专利赔偿应根据受侵害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单项专利法定某偿不超过100万元范某之内,符合某律规定。另外,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费用,也应在被告赔偿范某之内。被告某某、某某认为,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某,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某,参照该专利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某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某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某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以其他专利实施某可费作为赔偿依据,该许某合某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合某已实际履行,被告对该许某合某亦持有异议,故本案不宜参照该专利许某使用费确定某权赔偿数额。本院将从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关系和适度保护专利权人合某权益原则出发,充分考虑涉案专利技术性质和经济价值、综合某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范某、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偿数额。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某某制造、使用被控侵权模具包含了原告邱某ZL(略).3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某控侵权模具落入原告发明专利保护范某,构成专利权侵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邱某提出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性质、被告侵权范某、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偿数额。销毁侵权模具属于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应在执行中予以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某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某偿数额。”在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被控侵权的生某制造、许某销售行为均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之前,故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某ZL(略).3“一种模壳构件成型模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某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某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邱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邱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某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x元,原告邱某负担4800元,被告某某、某某共同负担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谢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版)

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某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某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某,参照该专利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某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某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某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某的性质、范某、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某使用费的1至3倍合某确定某偿数额;没有专利许某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某使用费明显不合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某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某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某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某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某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某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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