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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田阳县X村人,务农,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田阳县X村人,务农,现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间,被告在田阳县X村某某屯开采煤矿,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与被告是老襟关系)带其到田阳县找原告的弟弟黄某,求助给予借款救急支付煤矿生产所欠的电费、民工工资等费用。当时弟弟工资很低,但看在哥嫂面上,于是从1997年7月20日至1998年1月1日先后8次借给被告人民币x元。2000年8月12日,被告的煤矿生产有效益后,仅偿还2000元,剩余x元至今尚未偿还。2010年11月30日,黄某将其该债权本金x元转让给原告,双方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0年12月5日黄某书面通知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分段计付)。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下列证据:1、黄某的居民身份证;2、借条8张;3、债权转让协议书;4、债权转让通知书;5、特快专递邮件回执单一份。

被告辨称:1987年我搞煤矿生意,因资金不足去找原告,原告又去找其弟黄某,黄某看到我是做挖煤的,他当时去煤井看了认为可以,便口头说要与我合伙,我当时同他讲要合伙的话起码有x元左右。过后黄某讲要我写借条好过,所以我写的借条是事实。当时黄某只借x元给我,不够x元,所以我当时无法支付民工工钱。借钱还钱我懂,我也愿意将x元偿还原告,我之前已还了2000元尚欠原告x元是事实。再说当时也没有什么合伙协议,所以只能算是借钱,并且借条是我亲笔所写。现在我年纪老了,没有钱,也没有办法,我是这样打算的:我有一片芒果园是同原告果园一起的,当时我负责资金种上700棵芒果,而原告出承包地。我的意见是让我再承包原告的那份果园10年,承包金照付,余下有收入才还原告x元。

被告为其辨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1997年间,被告在田阳县X村某某屯开采小煤窑,因资金周转困难去找原告要求其去找老弟(原告与被告是老襟关系)黄某借钱用于支付煤窑生产所欠的电费、民工工资等费用。自1997年7月20日至1998年1月1日原告的老弟黄某先后分8次借给被告人民币x元,被告也分%R出具借条交给黄某。至2000年8月12日,被告仅偿还2000元。剩余x元尚未偿还。2010年11月5日,黄某将其债权本金x元转让给其大哥黄某(原告),并于2010年12月10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给被告,2010年12月13日被告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2011年3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2700脑ㄕ笕妫彼际矶邢笠磺姹ǜ矗裾宋┤ィ钩杌罱目ǖ@ⅰ也唬姹崭绞兜ㄕ米ㄈ橹肥蟆春嵛鎏纬稳旌橐戏逗小嘶袢裁凸锖蟅ㄍ贩凇说跏奶娴ü茫ㄕ米讶⒁ㄉ煞πA帧嬖鞲胖ㄕ笠磺姹ジ钩没罡羁南淼衫溆殖荆罕柙杂б种3伞谟挥姹桓忻从卑ナ钩杌罱嬖笠磺姹锤邪镏薞袢幸谕髌识鹱畲⒗南牡端票都⒗戏ê煞媛ü茫⒗ο佑嬖鞲胖ㄕ罩鹑破都粮恢姹垢寤嬖韪罱罩谷种畏贫都8馈找墩小嘶袢裁凸锖馰ǚ蛲吩凇坏僖惆肆醢睿咦烁袢悍对亍诠嵊构闯兄葱小嘶袢裁凸锖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岑某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x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3月1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本金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475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岑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金龙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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