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肄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3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X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现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贾清(已判刑)酒后在鹤山区X某天宇网吧上网时与X某、X某发生争执引起互殴。胡某与贾清共同殴打姬天云时,贾清持刀将X某捅致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X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X某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姬天云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胡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贾清供述、被害人X某、X某的陈述,证人X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被告人到案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同案人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他人身体健康某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桂红

审判员尤文广

人民陪审员余新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雪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