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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工商局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岑溪市第二中学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乙履行(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即给付其婚生女儿黄某逸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生活费共6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200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黄某乙以其婚生女儿黄某逸已能独立生活,不应再承担每月给付300元生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终结执行(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被上诉人黄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给上诉人刘某某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乙的婚生女儿黄某逸已能独立生活,2008年10月20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已作出终结执行(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被上诉人黄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给上诉人刘某某的内容。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又申请执行,其主张不符合(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3)梧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被上诉人黄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给上诉人刘某某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冲

执行员陈小凡

执行员陈悦蕃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邓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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