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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悬赏广告纠纷案

时间:1998-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安民终字第17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安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铁西区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和、刘某某,安阳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铁西区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系被上诉人丈夫),男,安阳市铁西区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兴刚,安阳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1998)铁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6日15日许,上诉人一岁零七个月的男孩李某在铁佛寺玩耍时丢失,上诉人通过村里的广播、安钢电视台广告,并派亲友四处寻找,又在汤阴、铁佛寺、郝某桥、安钢等公共场所贴寻人启示。在寻人启示中部分有许诺如有见到、收留、知其下落者,定重谢二万元。“二万元”字样是流利的钢笔手写体,其它为打印文体。1998年8月29日晨被上诉人(看见上诉人贴的寻人启示,觉得象自己在1998年8月26日下午看见一披肩发女青年抱的小孩相似,当时女青年抱着小孩慌慌张张,跑进了邻居赵××家,赵××家住的房客中一“瘸子”和“披肩发”是同乡。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的母亲叙述了自己见到的情况,并确认自己看到的小孩与丢失的小孩所穿衣服一致。上诉人根据这一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悬赏二万元的寻人启示影印件。同时被上诉人控制了“瘸子”住处。当日夜11时上诉人与瘸子的大哥一起到瘸子老家安阳县X乡X村找瘸子未果。次日晨,上诉人家附近一公用电话业主接到一匿名电话,让去安丰乡X村认领小孩。被告再次赶往安丰乡X村,找回了儿子。上诉人找回孩子后曾带1000元现金及其他礼品酬谢被上诉人。事后双方在兑现酬金问题上产生分歧。后经李某兰、陈巧珍从中调解未果。被上诉人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放弃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上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李某某再给付被上诉人杜某某为上诉人李某某寻子酬谢金一万元为清,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以后双方和睦相处,其它互不追究。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20元,均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志平

审判员张守忠

代理审判员李某良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鲁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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