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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修武县人民法院(2009)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毕蕾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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