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凌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16日由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韦某发生男女关系,三人相约到本县行政广场会议中心前对质,期间陆某与韦某发生争吵,陆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韦某腹部一刀,并砍伤韦某左胸部和左前臂,后经法医鉴定,韦某伤属轻伤。次日,被告人陆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家属赔偿给韦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韦某发生男女关系,三人相约到本县行政广场会议中心前对质,期间陆某与韦某发生争吵,陆某恼怒之下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往韦某身上乱捅乱砍,捅中韦某腹部一刀,并砍伤韦某左胸部和左前臂。后经法医鉴定,韦某伤势属轻伤。次日,被告人陆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家属赔偿给韦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韦某陈述材料,证人杨某乙、宾某、黄某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凌云县公安局(2011)凌公技法活检字第X号鉴定文书,凌云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凌云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陆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及调取证据清单、手术记录单、韦某疾病证明,协议书及收据,被告人陆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黄某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凌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陆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