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一中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官某某,男,四十七岁,日本国公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四十岁,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与官某某签订了编号为014155《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将玫瑰园别墅日本区A型869号房屋卖与宫本正,并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宫本正,逾期超过九十日未交付房屋的,除应向宫本正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宫本正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官某某,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契约签订后,宫本正给付北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定金美元十千元,购房款美元十三万三千六百八十七点二元。因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逾期未交付房屋,宫本正诉至本院,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由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北京利达攻瑰园别墅有限公司与宫本正签订的编号为014155《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返还官某某定金十一万五千九百九十元人民币,购房款一百一十万零七千五百九十八元四角五分人民币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上述款项均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执行。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五十元,由宫本正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元(已交纳),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元(收到本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斌
代理审判员赵延风
代理审判员谷世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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