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关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秋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关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仁儒,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X街X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X楼(503-509房)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详)。

原告周某与被告曾某、关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鼎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任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李秋平、被告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仁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广东鼎和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10年2月5日11时10分,被告曾某驾驶被告关某所有的粤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衡阳往郴州方向行驶,经耒阳市X路段,将在公路上行走的原告挂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经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未愈出院,花去医药费x.78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尚需继续治疗费x元,误某损失日为130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关某给付原告医药费x元。因被告曾某未到场调解,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调解终结书。粤x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某x.1元、护理费9852.7元、交通费645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x.8元;2、被告曾某、关某在交强险范围外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x.78元、后续治疗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x元,共计x.78元,减去已付x元,还应支付7549.78元。

被告曾某未应诉辩答。

被告关某辩称:被告没有收到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终结书;本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未应诉辩答。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11时10分,被告曾某驾驶粤x号大货车由衡阳方向往郴州方向行驶,经耒阳市X路段,将在公路上行走的原告周某挂倒,造成原告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曾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被送入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3月23日出院,住院46天,共用去医疗费x.78元,被诊断为:1、左尺骨骨折(粉碎性);2、左臀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重度挫伤;3、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出院医嘱:加强休息、加强营养,一年后行内固定取出术。原告周某受伤后,被告关某支付了x元。2010年3月22日,经原告周某委托,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1、伤残等级应评定为拾级伤残;2、建议后续治疗费预计评估为1万元;3、损失工作日为13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400元。

另查明:原告周某自2008年起在耒阳市水东江办事处桥头居委会X组生活居住,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市区务工收入。

还查明:粤x号大货车的车主是被告关某,被告曾某系其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被告关某的陈述及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第x号事故认定书及调解终结书、被告曾某的驾驶证、粤x车辆行驶证及该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告周某在耒阳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摄影报告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衡阳华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交通费票据、周某的暂住证、水东江办事处桥头居委会第4居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被告关某提交的门诊医药费收据、耒阳市交警大队出具的担保金结算收据、住院预交收据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均系客观、真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某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因缺乏证据证明与本案相关某,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邵阳市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禾县烟永工程项目部与周某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因原告没有提供单位身份材料及工资财务明细凭证等相关某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周某与被告关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关某赔偿原告周某损失x元,被告关某已支付了x元,原告周某应退还被告关某x元,此款由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在应当赔付给原告周某的款项中直接向被告关某支付,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曾某、关某的起诉,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曾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粤x号大货车在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先应由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按照责任大小,由原告周某、被告曾某各自承担,被告关某依法承担雇主责任。原告周某要求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确定如下:1、医疗费x.78元。医疗费属本次事故所支出,有票据证实;2、误某酌情确定为x元。原告未就该项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固定收入和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上一年度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x元计算130天;3、交通费4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无时间、地点的记载,本院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酌定;4、残疾赔偿金x元。原告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在本市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市,原告主张的该项数额符合相关某定,予以确认;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致残,遭受了精神损害,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诉请的数额过高。因此,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周某x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下,赔偿原告周某x元,两项共计x元。原告周某主张的护理费,因没有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周某主张的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应由被告广东鼎和保险公司赔付。审理中,原告周某与被告关某就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如何赔偿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撤回对被告曾某、关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x元,其中向原告周某直接支付x元,向被告关某直接支付x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任群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