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之妻)。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为原、被告分别指定了30日的举证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因买车钱不够,于是向原告借款x元。后来,因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时,被告说卖过车后就立即偿还欠款。但前不久被告将车卖掉后,不但不还钱,跟被告李某、王某打电话就打不通了,也不见他们的踪影了。现在被告躲避债务,不知去向。原告与被告李某本是同胞兄弟,应该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原告已在其困难时尽到兄弟情,被告不但不及时偿清欠款,却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原告,实在令人难以忍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x元及至还清之日的约定利息。

被告李某、王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三组共7份证据材料,第一组:1、原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2、被告李某、王某结婚证(复印件)1张;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张,原告据此组证据证明原、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李某系同胞兄弟关系。第二组:1、2009年6月1日欠条(复印件)1张;2、2009年7月10日欠条(复印件)1张;3、2011年2月25日欠条(复印件)1张,原告据此组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因买车和做生意钱不够,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对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7月10日的欠款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的事实客观存在。第三组:老颜集乡X村委会证明1张,证明二被告借钱后,为躲避债务,不辞而别,不知去向。

被告李某、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李某、王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是,被告李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本院当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对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系同胞兄弟,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王某夫妻因买车和做生意钱不够,向原告李某借钱,在2009年6月1日借款x元并由被告李某打下欠条1张,在2009年7月10日借款x元并由被告李某打下欠条1张,上述两张欠条上写明利息1分。2011年2月2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对以前其他借款经双方核实后由被告李某给原告李某打下x元的欠条1张。此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于2011年4月份外出打工,不跟原告见面,原告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x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本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被告李某欠原告李某现金x元及其中的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7月10日的共计两笔借款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还本付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欠条虽为被告李某一人所写,但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李某、王某对所欠原告李某现金x元及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7月10日的共计两笔借款利息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某借款本金x元和支付2009年6月1日及2009年7月10日借款的利息(其中2009年6月1日本金x元的利息自2009年6月1日始按月息1分至还清之日止;2009年7月10日本金x元的利息自2009年7月10日始按月息1分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2770元,由被告李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振江

审判员王某潮

人民陪审员周思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志勇

--------------------------------------------------------------------------------

网易公开课推出哈佛最受欢迎《幸福》课程,帮您修满幸福学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