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与赵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平经终字第256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

(1998)平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石龙区人民政府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石龙区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48年12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长生,鲁山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宾馆。

诉讼代理人鲍哲峰,现为石龙区宾馆负责人。

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因追索建筑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在与赵某某追索建筑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石龙区人民政府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未交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铁牛

代理审判员李俊峰

代理审判员马习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某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