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
(1998)平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石龙区人民政府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石龙区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48年12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长生,鲁山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宾馆。
诉讼代理人鲍哲峰,现为石龙区宾馆负责人。
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因追索建筑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在与赵某某追索建筑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石龙区人民政府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未交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铁牛
代理审判员李俊峰
代理审判员马习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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