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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0年3月9日因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终结审理。

原判认定,2009年1月份,平江县X镇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打谷岭林某转让给欧阳劲松经营,该镇X村民不满,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处理好权属纠纷。陈某高借机煽动部分村民闹事。2009年6月25日上午,陈某高邀集被告人方某及陈某华等上百名村X镇人民政府闹事,用垃圾车堵住政府大门进出通道,砸坏党政综合办、林某、城建办等多个办公室的门、窗、桌椅等办公设施,造成财产损失x.1元,并将林某干部叶朝阳殴打致轻微伤。被告人方某积极参与,踢坏城建办办公室内的玻璃茶几二只。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证人刘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朝阳的陈某,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价格认证结论,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并打砸办公物品,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聚众和打砸,系主犯。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方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方某上诉提出自己只是在后期参与了冲击行为,而且上诉人参与后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方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违反相关刑法规定,积极参与冲击国家机关,并参与打砸国家机关办公物品,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聚冲击国家机关罪。上诉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系主犯。方某上诉提出自己只是在后期参与了冲击行为,而且其参与后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经查,上诉人方某多次积极参与到镇政府闹事,打砸办公用品,严重干扰了一级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故提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伟良

审判员李思球

审判员汤洪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喻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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