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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刘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平民终字第645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平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又名姚某廉,男,一九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鑫,平顶山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中峰,平顶山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一九四一年十一月五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俊生,平顶山铭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乙,女,一九三六年八月八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姚某因房产买卖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199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姐弟关系,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中由史文化、(刘某母已故)刘某乙,刘某甲三人登记共有的座落在郏县X镇X街的瓦房一间,草房二间及宅基一处。房产所有证上注明:“人口三口,地基长宽尺寸为六弓七尺,宽为八弓五尺,面积二分四厘,草房二间,瓦房一间。”一九五九年刘某甲随母史文华去到内蒙古生活,家中留有刘某乙。一九六二年刘某乙经人说合将草房一间及宅基一段以价一百二十元出卖给姚某,并有卖房草契,草契注明了卖人史文华之女刘某卿。承买人姚某购买史文华房宅为南北长九弓零三寸,东西宽为六弓七尺八寸,(另给其留有瓦房一间及西临风过道一条)面积为二分五厘五毫,草房一间,房价一百二十元,姚某并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郏县人民政府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甲在一九八二年随母亲史文华从内蒙古返回郏县后,发现自家房宅的东半部被其姐典当给姚某,即找郏县X街居委会、城关镇政府处理,后城关镇政府介绍到法院办理,刘某甲即到法院要求解决自家房宅买卖问题。但经查法院没有处理结果,刘某甲又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以刘某乙同当共有人的共有财产,姚某办理的房产手续与自家房产证的弓口面积不符,且没有四邻签字,属于欺诈行为,诉至郏县法院。

原审判决:一、被告刘某乙与被告姚某的房屋买卖无效。二、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某乙返还姚某卖房款一百二十元。三、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姚某将所买房屋及宅基退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

宣判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1)刘某甲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刘某甲一九八三年只能视为向法院主张过权利。如果视为立案的话,承办的人的证明已证实刘某甲已撤诉。(3)姚某购房属善意取得,应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姚某购房后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民事案件无权干涉行政部门的发证而认定买卖无效;刘某甲、刘某乙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刘某乙与刘某甲系姐弟关系。一九五一年土地改革中,政府确权给莲卿家房宅一处,土地房产所有权注明:户主刘某氏,人口三口,房屋座落郏县X街,草房二间,瓦房一间,地基长宽尺寸,中长陆弓染尺,仝宽捌弓伍尺。当时刘某乙家人口有:史文华、刘某乙、刘某甲、一九五九年刘某甲随母史文华去内蒙古生活。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经人说合刘某乙将草房一间、宅基一段以一百二十元卖与姚某,并立有草契,草契注明立卖房人史文华命女刘某乙愿将已有房地产壹处坐落城关西大街一大队,一小队草房一间,地基贰分五厘五毫出卖与姚某为业,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姚某办理了契税过户手续。刘某乙现否认卖房称是将本宅的东半部以当价100元典当给姚某,有书面证据,但已丢失。并否认“史文华命女刘某乙”之说。二审中证人李某东证明,当时在邵士贞家,看到了史文华给邵士贞(与史文华系妯娌)的信、信中说明让邵士贞说合,让刘某乙卖房。

史文华、刘某甲于一九八二年底返回郏县发现自己的房宅被姚某占用,刘某甲于一九八三年分别找郏县X街大队管理委员、郏县X镇人民政府,郏县人民法院反映问题。后经做工作刘某甲表示息诉。一九九五年刘某甲起诉于郏县法院,郏县法院判决后,姚某上诉,本院以一九八三年一审已立案处理,九五年又起不能重复立案,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法院动员刘某甲撤回诉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刘某甲再次起诉至郏县法院,宣判后,姚某不服上诉我院。

另查明:刘某甲承认,自一九八三年向有关单位反映过以后,到一九九五年没有再找有关单位处理过。

本院认为:一九五一年政府确权给史文华、刘某乙、刘某甲位于郏县X镇X街宅一处,一九六二年“史文华命女刘某乙”将部分房屋卖与姚某,有有关文约及相应的证据印证,应予认定。刘某乙主张是将房产典当给了姚某证据不足,难以采信。从姚某买房到刘某甲一九九五年正式向法院主张权利已有三十余年,而且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前刘某甲已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在民法通则实施后两年内刘某甲没有主张过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刘某甲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姚某买房并支付了相应价款是属善意有偿取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维护姚某买房的合法权益,而且姚某购买房屋后办理了税契、过户等有关法定手续,政府给其颁发了房产、土地有关权属证件,姚某买房应为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及处理错误。姚某的上诉理由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1998)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杨长坡

审判员靳生智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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