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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要求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文某,大队长。

上诉人邹某因要求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并得到解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行政案件办案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不服公安交通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诉的案件,目前暂不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而是对该认定书的送达有争议,要求履行送达的法定职责,但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是整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环节,因此,同样暂不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华

审判员赵金福

审判员陈光辉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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