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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与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X区太子庙委员会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粮都宾馆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董事长。

原审被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乙,男,汉族,福建省人,系汪某之夫,住(略)。

上诉人晏某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楼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系岳阳楼区党委副书记,本案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晏某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洞庭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汪某、黄某乙返还原物纠纷,黄某甲非本案诉讼主体,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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