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在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X。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对被告性格了解不够等原因,婚初夫妻感情尚可,随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常为家庭琐事毒打我,使我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张某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拿回自己的衣物,放弃其它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们的日子还能过,所以不同意离婚。女孩也一直由我照看。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X,由被告照看,现就读于芝阳镇幼儿园,2007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虽因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张某与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XX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于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