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新密市支行与河南省水利水泥厂、河南省水利水电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矿经初字第028号

河南省郑州矿区人民法院

经济判决书

(1998)矿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行工业信贷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权,新密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水利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厂长。

被告河南省水利水电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头凯瑞酒店。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新密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密支行)与被告河南省水利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被告河南省水利水电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新密支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王某权,被告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被告水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肖道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水泥厂向我行借款150万元,由水电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水泥厂还款30万元。余款及利息未付。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下欠我行余款及利息。

被告水泥厂辩称,我厂向原告借款属实,请原告提供利息计算依据。

被告水电公司辩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免除我公司的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原告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技术改造贷款合同。约定:水泥厂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期限三年,利率为月息7.8‰。该合同经签章后生效。当日原告依约将150万元借款支付给水泥厂。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借款到期。水泥厂未能还本付息。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水泥厂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原告与水泥厂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展期金额120万元,期限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利率为月息9.75‰。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利率执行。在展期内,借款方应主动归还借款,到期不还,不再重新展期,按余期贷款处理。该借款展期协议签订当日,水电公司为水泥厂120万元展期金额提供了担保。借款展期协议经三方签章后成立。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借款展期届满,水泥厂未能按约归还给原告120万元借款本息。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水电公司代水泥厂归还给原告借款利息4万元。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原告向水泥厂催收逾期贷款未果。

另查明:工商新密支行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未向水电公司主张过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水泥厂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签订的技术改造贷款合同及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与水泥厂、水电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水泥厂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对该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工行新密支行在合同期满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担保单位水电公司主张权利,故水电公司的担保责任应予以免除。原告诉称水泥厂应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水泥厂偿还给原告工行新密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其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4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略)元由被告水泥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丁

审判员周景春

人民陪审员崔晓明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苏某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