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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花某甲与上诉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系花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段营欣,湖南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振湘,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花某甲与上诉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楼民初字第185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花某乙、段营欣,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185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人花某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上诉人花某甲;上诉人刘某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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