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9日,被告人廖某委托其朋友在远浦大酒店预定客房。晚9时许,被告人廖某到远浦大酒店要求住501房,因被告人廖某不能提供预定房客人的姓名,酒店服务员不给501房的房卡,被告人廖某借酒性将该酒店的电梯门踢坏,造成电梯内多名旅客被困达半小时。经鉴定,被损坏电梯部件价值人民币5430元。

该院以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自己不是寻衅滋事。

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寻衅滋事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赔偿了湘阴县远浦大酒店电梯损失人民币6000元。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远浦大酒店员工肖某某、彭某、戴某的陈述。肖某某证明2011年2月9日晚8时许,廖某在大厅里大吵大闹,踢坏了电梯门,又来到茶楼大厅踢桌子,其上前与他做工作,并安排人员报警。廖某不仅踢坏电梯门,还造成顾客被困在电梯里达半个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经营。彭某、戴某证明当晚8点多钟廖某来到服务台说:“你把我定的501房给我”,当告知该房已由旅客邹某某入住多日时,被告人廖某说:“邹某里我不认识,今晚无论如何要住501房”,并在大厅里吵闹很长时间,不停的骂人,然后走到电梯前朝门猛踢一脚,被反弹退出来几步,然后从大厅侧门踢开玻璃门出去到茶楼里去了。2、证人闵某、王某、向某、邹某某的证言。闵某、王某、向某证明2011年2月9日晚8点多钟,在远浦大酒店乘电梯正在上升,被一操杨某寨口音的男子朝电梯门猛踢一脚,只听到“嘣”的一声,电梯往下一降,卡住了,五个人被困在里面半个小时,后由修理工从二楼救出,其中两个外地旅客非常着急,埋怨湘阴人素质低,治安状况太差,说要向某店索赔一万元。邹某某证明2月9日晚8时许,廖某要在宾馆开房间,在电话中要他住远浦大酒店501房,到了9时许,得知廖某在闹事,赶到了远浦大酒店对其制止。3、湘阴县价格认证中心湘阴价认证(2011)X号认证结论书。证明电梯门损坏价值人民币5340元。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远浦大酒店501客房信息书证、视频资料光盘一份和提取笔录。证明电梯门上留下踢门的足迹;X号房客为邹某某;视频资料记录了被告人廖某寻衅滋事行为经过。5、本院(2010)湘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廖某原被判刑的情况,刑期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6、湘阴县远浦大酒店收到赔偿款的证明。7、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律,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辩称自己不是寻衅滋事。经查,被告人廖某于2011年2月9日晚8时许来到远浦大酒店要求入住X房间,未提供和办理任何有效手续。当服务员告知该客房户主为邹某某时,被告人廖某说不认识邹某某,并要求强行入住,被服务员拒绝理所当然。被告人廖某借酒性踢坏电梯门,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长存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