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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三闾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刘定湘,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登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龚某,女,27岁。

申请人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三闾学校)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三闾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定湘、姚登奎,被申请人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2009年8月1日,龚某与三闾学校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2009年11月23日,龚某因生育请产假,并得到了三闾学校的批准。2009年12月16日龚某入院并待产,2009年12月21日出院。

另查明:龚某与三闾学校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三闾学校未给龚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9年1月、2月、4月、5月、6月龚某工资分别为784元、812元、1327元、1166元、1289元,三闾学校为龚某支付工资至2009年12月。2010年2月28日,龚某回三闾学校处要求上班,三闾学校以龚某请假期满未销假为由,认定龚某已自动离职。2010年8月25日龚某提出仲裁申请。

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09年11月23日,龚某因临产向三闾学校提出请产假。请假条的表述为:“请假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本学期结束”。该表述表明龚某的请假时间并没有具体的届满时间点,且该方式也得到了三闾学校的同意。由于三闾学校系学校,一学期结束后有正常的寒暑假,从常理推断,龚某的产假期应当至次年度新学期开学前。从三闾学校2001年上学期教师会议纪要内容可以看出,三闾学校是2010年3月1日正式开学。2010年2月28日,龚某回三闾学校处报到上班,并不存在逾期未销假的问题。尽管龚某没有参加三闾学校2010年2月26日召开的教师会。但责任不在龚某,三闾学校负有通知义务。三闾学校认定龚某逾期未销假属自动离职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有悖常理,不予采纳。2010年2月28日三闾学校拒绝龚某报到上班的要求,即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该种解除行为建立在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龚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三期内的有关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故对龚某要求三闾学校报销生育手术费和支付生育津贴的两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龚某要求支付停工津贴的仲裁请求,顾名思义,停工津贴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2010年2月28日,三闾学校与龚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失去了支付停工津贴的条件,而且支付生育津贴后不需要重复支付停工津贴,故对龚某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案中,龚某与三闾学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三闾学校未为龚某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龚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故对龚某要求三闾学校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三闾学校应按常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龚某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常德市2010年7月以后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即三闾学校应支付龚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560元。遂裁决:终局裁决部分: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1075元×2个月,1075元为龚某平均工资);2010年1月至X年X月X日生育津贴贰仟壹佰伍拾元整(¥2150元,1075元×2个月,1075元为龚某平均工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贰仟伍佰陆拾元整(¥2560元,800元×80%×4个月);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按比例报销龚某因生育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驳回龚某要求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支付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停工津贴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三闾学校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龚某于2009年8月1日到申请人处应聘时,其出示的应聘资格文本编号(2007)(略)号教师资格证经多方查证系虚假证明,故龚某在应聘签约时不具备应聘资格,系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龚某在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隐瞒了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审理期间,为支持其主张,三闾学校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

1、龚某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经常德市X区教育局证明,该教师资格证疑点甚多;

2、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学生学籍表,拟证明龚某的学籍档案在姓名一栏里有改动,由龚某梅改为龚某。

龚某口头辩称:其在三闾学校应聘时出示的教师资格证是真实有效的,三闾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三闾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审理期间,龚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龚某对三闾学校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互联网上查不到教师资格证的相关资料为由,认定教师资格证以及学籍表系虚假材料,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龚某对三闾学校所举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认为常德市X区教育局仅证明了此复印件疑点甚多,并未明确说明教师资格证系虚假证件,且互联网上查不到龚某的教师资格证以及学籍表上更改姓名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龚某的教师资格证虚假,故对两份证据的证据效力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基本证据、基本事实的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三闾学校称龚某在该校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教师资格证,并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这一证据,足以影响对该案的公正裁决,以此主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此点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三闾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系常德市X区教育局的证明,但该份证据材料仅证明了教师资格证疑点甚多,且网上未查阅到有关龚某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亦不能证明教师资格证系虚假证件,故三闾学校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龚某的教师资格证虚假;其次,2009年8月1日龚某与三闾学校正式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三闾学校未核实其教师资格证是否虚假,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三闾学校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三闾学校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提出龚某在应聘时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系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仲裁中,三闾学校是以龚某在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属自动离岗为由,与龚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未主张上述申请撤销的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由于三闾学校所举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龚某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不符合上述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撤销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龚某羲

审判员左卉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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