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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桃源县邮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邮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邮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某以双方自愿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昌华

审判员柳萌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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