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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乐业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厚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序飞和人民陪审员杨某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文丽担任记录。原告冉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7日,被告陈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冉某借款x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借条记载此款限一个月内还清,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自愿限于2011年8月1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冉某借款本金x元,原告冉某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冉某自愿承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廖厚新

审判员刘序飞

人民陪审员杨某祯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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