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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拐骗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拐骗儿童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9月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拐骗儿童犯罪,于2011年8月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8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拐骗儿童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路过观庙乡X组时,见赵一X(女,8岁)独自在公路边玩耍,便采取利诱手段将赵带回至该乡X组其家中。后于当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将赵一X送回,致使赵一X脱离其监护人4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一X的陈述,证人赵二X、聂XX、李XX、易XX、周XX、李XX、崔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证明、诊断证明书、证明材料,电动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拐骗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采取利诱手段,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丁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主动将被害人送回等犯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树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倪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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