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申请复议(2008)武执字第462—4号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

负责人娄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常德市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五栋爱华诊所。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X单元三楼。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执字第462—X号与(2008)武执字第462—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锋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