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三井某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日本东京中央区,27-2,新川,2-丁目,104-8252(27-2,(略),2-(略)-Ku,(略),104-8252,(略))。
法定代表人井某,(H.(略)),总裁。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巍,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元允,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士顿联合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86-X号香港广场1101-X室((略)-5,(略),86-(略),(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井某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被告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阿士顿联合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赔偿款为由,于2004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井某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2,357.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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