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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原审被告岳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宏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冬平,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岳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原审被告岳阳县宏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济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8)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冬平,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刘某某,原审被告岳阳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岳阳县宏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监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8日,原告安济公司与被告建筑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原告开发的怡和花园一期工程中的7#楼整体包工包料发包给被告县建筑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县建筑总公司依照施工图纸施工。质量标准为岳阳市合格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006年10月30日,7#楼竣工后交付给原告,原告对外进行出售。2008年8月初,7#楼的住户发现客厅和厨房现浇板开裂,向原告投诉并要求退房。原告通知了被告县建筑总公司房屋出现的问题,后又与7#楼八位投诉住户协商,支付了八位住户赔偿款x元。2008年8月11日,原告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7#楼楼板裂缝检测评定,房屋楼面板底部钢筋实测值比设计值分别大l0-50mm。2009年8月15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裂缝检测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分析裂缝原因与混凝土的自身收缩、温度变形及裂控钢筋配置有关。结论为:1、所检测楼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满足设计要求。2、所检测的楼面板内配置的钢筋大小满足设计要求,但部分钢筋间距偏大,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厚。3、所检测面板板厚基本满足设计要求,个别测点厚度偏厚。4、所检测楼面板挠度基本满足规范规定的挠度变形限值。5、楼面板沿短跨方向预埋线管位置有一条通长的裂缝,其中有一层出现渗水迹象,这说明裂缝已经发展成为通缝,其裂缝宽度在0.2—0.5mm之间。建议:l、对楼面板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外贴碳纤维的方法加固处理。2、所检测楼面板的部分钢筋间距偏大,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3、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并确认施工质量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后,该楼板可满足原设计条件下正常使用的相关要求。原告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了检测费x元。此后,原告委托原设计单位被告县建筑设计公司对楼板进行加固设计。被告县建筑设计公司作出对出现裂缝的客厅和厨房进行灌缝封闭及整块楼板外贴碳纤维的加固处理方案。原告遂与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联系加固事宜,该公司出具报价较高,原告认为损失过大,遂于2008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鉴定费用及加固维修费用,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给八位住户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2008年8月27日,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龚赤峰作为公司代理人,全权处理怡和花园工程保修事宜。龚赤峰是建筑总公司的员工,但自2008年4月起在原告工程部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2008年9月1日,原告和被告县建筑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了结构加固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计算规则和价款明细。被告代理人龚赤峰在合同上签了字,亦加盖了公章。2008年9月19日,在工程结算单上,原告委托代表人胡某波、施工方委托代表人柳林、县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赤峰分别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栏对加固房间和工程量及工程款计算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此后,原告分两次向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加固费用x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岳阳楼区认证鉴定中心对原告已进行协商赔付的7#楼一单元X、501、601、202、302、402、502、602八套房屋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x元,鉴定费用为7000元。

另查明,7#楼由被告县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工

程建筑面积为3569平方米。2005年10月,岳阳县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施工图纸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设计图纸

上楼面板底部钢筋为8毫米的一级钢,间距为x。2005年10月20日,原告安济公司与被告县宏远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县宏远监理公司负责原告所开发的怡和花园一期工程建筑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施工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监理。监理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双方另外约定原告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宏远监理公司怡和花园一期工程共计x元的监理费。按此计算,7#楼的监理费为3569平方米×3元/平方米=x元。在对一期工程中的7#楼监理过程中,县宏远监理公司验收记录均为合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对于7#楼出现的楼板裂缝,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县建筑设计公司、县宏远监理公司是否有责任。二、对于7#楼出现的楼板裂缝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报告明确裂缝原因与混凝土的自身收缩、温度变形及裂控钢筋配置有关。混凝土的自身收缩、温度变形是物理现象,不存在人为因素,与裂控钢筋配置有关是指:检测的结论中楼面板内配置的钢筋大小满足设计要求,但部分钢筋间距偏大,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厚。原告安济公司与被告县建筑总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怡和花园一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县建筑总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造成部分钢筋间距偏大,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厚,故对7#楼客厅和厨房的楼板出现裂缝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包括应当由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未履行而由原告委托修复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县建筑总公司辩称预埋管线位置不当是直接导致裂缝的根本原因,与事实不符,所辩不能成立。又称裂控钢筋配置不当是加速裂缝的主要原因,并且预埋管线处也没有配置裂控钢筋,他们是按图施工,钢筋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在施工时,钢筋间距与设计并不符,同时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解释:该报告中所称与裂控钢筋有关是指钢筋的间距必须达到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也没有规定必须在某个地方配置裂控钢筋,故该辩称亦不成立。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再称7#楼的楼板裂缝问题已超过保修期,不再负责维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楼板裂缝属于主体结构问题,不存在超过保修期的问题。

被告县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7#楼的设计图纸经图纸审查中心的审查为符合要求,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县建筑设计公司所设计的图纸存在问题,故对楼板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与被告县宏远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县宏远监理公司未按规定对裂控钢筋的间距履行自己的检查义务造成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将承建的7#房屋交付原告售出后楼板出现裂缝,应当在约定的不超过7#楼监理报酬总额x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县建筑总公司的违约造成所承建的原告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委托有关单位鉴定是必要的,对支付的鉴定费用x元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议对楼板采取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外贴碳纤维的方法进行加固,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原设计单位可以选择不同成本的设计方案,关键在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的合理要求和最后认可。原设计单位从整体安全角度出发设计对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整板外贴碳纤维的方法进行加固。原告据此委托加固单位进行加固处理,已超出了鉴定结论,事实上增加了加固处理的成本,扩大了损失。尽管被告县建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加固合同上签字盖章和结算单签字,但委托代理人亦受聘原告单位,其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故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县建筑总公司认可了所有的加固费用。从衡平利益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对于x元的加固费用,原告应承担大部分。同时,由于被告县建筑总公司的违约造成原告赔偿了住户的损失,被告县建筑总公司亦应当赔偿,但是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的数额是原告与住户自行协商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得出住户损失为x元(另评估费7000元)作为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赔偿原告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检测费、加固费用共计x元;二、由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赔偿原告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7#楼一单元X、501、601、202、302、402、502、602八位住户因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x元及评估费7000元;上述给付义务合计为x元,限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岳阳县宏远监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在x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71元。被告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负担6150元。

宣判后,安济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可加固总损失为x元,但判决建筑总公司承担x元明显错误。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通过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测,确认被上诉人未按设计要求铺设钢筋,间距偏大,是产生裂缝的原因,并建议:l、对楼面板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外贴碳纤维的方法加固处理;2、所检测楼面板的部分钢筋间距偏大,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本案所有当事人均对此报告予以认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原设计单位原审被告建筑设计公司提出了整改方案,必须整个楼面加固,才能确保安全,上诉人按设计要求委托具有加固资质的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进行加固处理,所有的程序都是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建设单位无权擅自更改设计图纸,只能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严格按图施工。而原审法院凭主观臆断,确认上诉人扩大了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本案加固方案及费用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认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龚赤峰处理工程保修事宜。双方当事人一同与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结构加固合同共同证实了被上诉人对加固方案的认可,而原审法院仅凭龚赤峰具有双重身份,否认龚赤峰签字的法律效力,而不顾加固合同,不仅有龚赤峰的签名,而且加盖了县建筑总公司的印章予以确认的客观事实,明显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建筑总公司答辩称:1、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答辩人没有关联。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是原审法院单方指定该公司鉴定的,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依据。2、对加固方案和费用答辩人不知情,也没有认可。上诉人安济公司完全是无理滥诉,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怡和花园7#楼楼板裂缝的原因及楼板维修加固费用x元是否扩大了损失、应由谁承担。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报告明确裂缝原因与混凝土的自身收缩、温度变形及裂控钢筋配置有关。混凝土的自身收缩、温度变形是物理现象,不存在人为因素,与裂控钢筋配置有关是指:检测的结论中楼面板内配置的钢筋大小满足设计要求,但部分钢筋间距偏大,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厚。被上诉人建筑总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致部分钢筋间距偏大,部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厚,是造成7#楼客厅和厨房的楼板出现裂缝的原因。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结论在原审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结论本院应予采信。被上诉人认为该检测结论不能作证据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议对楼板采取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外贴碳纤维的方法进行加固,建议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原设计单位即原审被告建筑设计公司根据湖南湖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规定,加固设计应对原结构进行验算,取1.2倍的恒荷标准值,需对整块楼板进行加固,如果只对楼板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外贴碳纤维的方法加固处理的话,有可能在楼板中被加固范围以外的地方继续出现因为混凝土的自身收缩和温度变形产生的裂缝,从整体安全及长远角度出发设计对裂缝进行灌缝封闭及整板外贴碳纤维的方法进行加固。上诉人安济公司按照设计单位的方案对房屋进行维修,符合规定,且得到了被上诉人建筑总公司的认可。其维修及鉴定费用应由被上诉人建筑总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为维修加固费用增加了加固处理成本,扩大了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其理由为:1、上诉人安济公司无权变更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2、按设计方案施工的单位是双方当事人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湖南金泰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完成的;3、被上诉人建筑总公司没有提出按设计方案施工的费用x元超过了设计范围的成本。安济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8)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赔偿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检测费、房屋维修加固费共计x元;赔偿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7#楼一单元X、501、601、202、302、402、502、602八位住户因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损失x元及评估费7000元;上述给付义务合计为x元,限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原审被告岳阳县宏远监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在x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共计x元。由上诉人岳阳安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71元,由被上诉人岳阳县建筑总公司负担9542元。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万大洋

审判员姚勇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君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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