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纺织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木、倪某,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航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加连威老道2-X号爱宾商业大厦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普荣,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临乐街X号南丰商业中心1004-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展航中国有限公司、展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91.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谢振衔
审判员钱某
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朱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