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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2010年9月13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到本县X镇X街“华灵网吧”上网时,见网吧一楼彭某乙诊所无人,就将诊所内的电脑主机所有线路剪断,将电脑主机盗走。在二楼的梁某某通过网吧监控录像看见陶某盗窃电脑后,即追到门口叫喊。陶某就将电脑主机扔向梁某某,电脑主机被摔到地上损坏。梁某某欲上前抓住陶某时,陶某拿出一把大号牛角刀某某胁梁某某说:“你不准过来,再走过来就捅死你”,并趁机逃离。后被群众拦截抓获。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及被剪断损坏的部件价格共823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陶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某某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驾驶摩托车搭同村X镇X街,陶某进“华灵网吧”上网,罗某某则在外看守摩托车。当陶某走进网吧一楼时,见一楼彭某乙诊所无人,即趁机将诊所内电脑主机电源线及连接电脑主机的显示器、鼠某、键某、摄像头、耳机麦克风的连接线剪断,后将电脑主机盗走。正在二楼上网的梁某某通过网吧的监控录像看见陶某盗窃电脑后,即从楼上追下来,追到一楼门口时,朝陶某叫喊:“你来这里偷我的电脑”陶某见状,就把电脑主机扔向梁某某,梁某某躲避,电脑主机被摔在地上损坏。梁某某欲上前抓住陶某时,陶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大号牛角刀某某胁梁某某说:“你不准过来,你再过来就捅死你”。梁某某害怕不敢上前,陶某则趁机和罗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后被村X路拦截抓获。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格为650元,被剪断的电脑主机电源线、显示器连接线价格分别为8元、18元,被剪断连接线损坏的鼠某、键某、摄像头、耳机麦克风价格分别为25元、25元、72元、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彭某乙陈述:①2010年8月22日晚,其诊所里的一台电脑被人剪断线路后盗走主机,梁某某发现后去追回,作案犯人将主机丢在地板上,还拿一把大号牛角刀某某胁梁某某,使梁某某不敢上前后趁机逃跑。②电脑被剪断线路后已不成用了,损失情况是: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线二条,鼠某、键某、摄像头各一个。

2、证人罗某某证实:2010年8月22日晚,其和陶某驾驶摩托车到某某街,陶某进一家诊所里抱一台电脑主机出来,有一名男子追出来,陶某就扔偷得的电脑主机向那名男子,电脑主机掉到地上,其就走过去到陶某身后,陶某就从身上拿出他带在身上的一把大号牛角刀对那名男子某某胁说:“你再走过来就捅死你!”那名男子害怕就不敢走向其和陶某,其和陶某就跑到停摩托车的地方,当时陶某一直手拿那把大号牛角刀,防止那名男子带人出来追赶,后其和陶某就开摩托车逃跑。在路上被人拦车,其害怕紧张就连人带车翻下路边水沟去。当其醒来时,发现其和陶某已在医院,当时还有某某派出所所长也在医院。

3、证人梁某某证实:2010年8月22日晚10时许,其在“华灵网吧”二楼主机上网,主机旁的显示器显示有一矮个瘦小男子(称为A男子)进网吧一楼的门诊,掏出一把刀割断诊所柜台里的电脑主机所有线路,然后抱起主机逃跑。其就追赶并对那男子说:“你来这里偷东西呀”,那男子就停下并转过身将主机向其扔过来,主机被摔到水泥地面上。这时有一高个男青年(称为B男子)跑过来与那男子会合。其想过去抓住他们,那矮个男子就掏出随身带的一把大号牛角刀抓在手上指着其大声某某胁道:“你不准过来,你再过来我就捅死你”。其害怕就不敢过去,那两个男子就骑一辆摩托车往五村方向逃跑了。其将此事告诉其姐梁某某后,其姐就打电话给朋友帮拦截,并说盗窃的男子带有刀,要朋友注意。

4、证人梁某某证实,2010年8月22日晚10时30分,其在“华灵网吧”二楼听见门前有吵杂声,后其弟梁某某说一楼彭某乙门诊里的电脑被人偷了,其下楼见所插入电脑主机的每条线路都被剪断。梁某某说去追盗贼,盗贼把电脑主机丢在地上后和接应的人骑摩托车往五村方向逃跑,其就打电话给朋友在半路拦截,并告诉其朋友盗贼带有刀。

5、证人隆某某证实:2010年8月22日晚11时许,梁某某打电话跟其说二个青年男子偷其家的电脑,现开一辆摩托车往五村方向逃跑,叫其帮拦一下,还说他们身上有刀。其听后就叫人一起出来拦截,后在公路上拦住两个男青年,从一个矮个瘦小男青年身上搜出一把大号牛角刀。后梁某某赶到指出就是这两个人偷电脑。

6、辨认笔录证实:梁某某经辨认后,指出陶某是案发时实施抢劫的A男子;罗某某是案发时实施抢劫的B男子;陶某、罗某某经辩认,指出梁某某是案发时的受害人。

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陶某身上提取并扣押刀身长36.8厘米、刀柄长40厘米的大号牛角刀一把;在田阳县X镇X街“华灵网吧”一楼彭某乙处提取并扣押被盗电脑主机一台,被割断的电脑主机电源线、显示器连接线各一条,连接线被割断的电脑鼠某、键某、摄像头各一个,耳机麦克风一副。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脑主机,被剪断的电脑主机电源线和显示器连接线,被剪断连接线损坏的鼠某、键某、摄像头、耳机麦克风的价格。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位置及概貌等情况。

10、大号牛角刀照片,经被告人陶某辩认后,指出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11、收条证实: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被割断的电脑主机电源线、显示器连接线各一条,连接线被割断的电脑鼠某、键某、摄像头各一个,耳机麦克风一副已退还被害人。

12、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陶某抓获的经过。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陶某出生时间及住址等情况。

14、被告人陶某供述:2010年8月22日晚约10时30分左右,其开摩托车搭罗某某到某某街,其叫罗某某看车,其去网吧看是否有空位上网。其就独自一人走进“华灵网吧”一楼,见一楼一间诊所柜台上放有一台电脑,一楼没有一个人,其就想盗窃那台电脑,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大号牛角刀割断电脑所有电线,抱起电脑主机走出门口。这时有一男子从网吧二楼下来追喊:“你来这里偷我的电脑”其就立即将电脑主机扔回去,电脑主机被摔在水泥地面上后,罗某某立即跑到其身边,其见罗某某到身边就不太害怕了。这时,那男子还想冲过来抓其二人,其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那把大号牛角刀抓在右手上指着那个男子吼道:“你不准过来,你再过来我就捅死你!”那个男子就不敢冲过来抓其,其就喊罗某某跑,其与罗某某就开摩托车逃跑。后在路上被人拦住,其身上的大号牛角刀被搜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某某胁,其行为确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陈玉

审判员罗某航

人民陪审员韦守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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