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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等七人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镇X镇X村X组,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留坝县X乡X组,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洋县X村X组,无业。2008年8月28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鑫源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X,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七里办事处留马某村X组,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宁强县X镇庙坝乡X组,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留坝县X乡X村X组,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绰号“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中专文化,汉中市X区十号信箱家属院X号楼X单元中单元X楼中户,无业。2011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汉中市X区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书面建议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以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某、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可并处罚金。经征询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景文成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晚10时许,李某戊(现外逃)窜至汉台区万邦时代广场X号楼二楼X号“芭芭”俱乐部进行消费时,因携带管制刀具违犯了“芭芭”俱乐部的进入规定,后与俱乐部的保安发生言语争执,然后离开“芭芭”俱乐部,下楼后李某戊认为自己丢了面子,心怀不满,便分别给被告人马某、杨某丙、翟某以及王某(身份不明,现外逃)打电话称自己在“芭芭”俱乐部里受了气,让其过来帮忙出气,并让马某再叫几个人来给其帮忙。后被告人马某分别又给被告人廖某、李某丁打电话联系,让其到万邦时代广场“芭芭”俱乐部楼下并让廖某多带些人,后廖某又叫上被告人宋某、梁某两人,当晚1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以及王某先后到达“芭芭”俱乐部楼下与被告人马某以及李某戊汇合。当李某戊、马某纠集数十人拿着两把砍刀(砍刀是李某戊提前准备好了的)准备上楼到“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走到楼梯上时,被告人马某给李某戊说:“先不要拿刀,我们先上去几个人看看,让其他人拿着刀在楼下等着,有事了再上去。”然后李某戊、马某便将手中的砍刀交给宋某等人,之后李某戊带上被告人马某、杨某丙、翟某以及王某五人到“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被告人廖某、宋某、李某丁、梁某四人按马某、李某戊的安排在楼下等候。李某戊、马某、杨某丙、翟某、王某五人到达“芭芭”俱乐部前厅安检处后,被告人马某和李某戊以拒绝安检为由,故意与“芭芭”俱乐部保安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杨某丙、翟某、王某便站在马某、李某戊旁边给其状胆、扎势、助威,吓唬对方,后保安在对李某戊进行安检时,李某戊突然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小刀(折叠刀)扎向安检台进行示威,随后李某戊又让被告人杨某丙将在楼下等候的人叫上来,保安王某、张某、李某戊、张某、古某、陆某、彭某己见被告人马某和李某戊一伙是来闹事的,为了保护在“芭芭”俱乐部消费的顾客人身安全,便一起将李某戊、马某、杨某丙、翟某、王某五人赶出“芭芭”俱乐部到门外的过道处。与此同时被告人杨某丙按照李某戊的安排便对在楼下等候的被告人宋某等人说上面有事快上来。后被告人宋某、廖某各拿一把砍刀和被告人李某丁、梁某冲到“芭芭”俱乐部,廖某用砍刀便对保安王某砍一刀(砍在王某身穿的防刺背心背上了),后刀在顺势下落时划伤王某的左小腿(经法医鉴定:王某的左小腿属轻微伤),接着被告人马某从被告人廖某手上夺过砍刀追砍另一位保安褚某时,褚某向后一退未砍上(衣服被划破但没有受伤),砍刀砍到在俱乐部大门上;与此同时被告人宋某也举砍刀朝另外一名保安砍去未砍上,接着被告人杨某丙急忙想夺被告人宋某手里的砍刀未夺过来,后被被告人李某丁从宋某手里夺走,随后被告人李某丁持砍刀与被告人梁某(梁某空手未拿凶器)两人一起追打向西电梯口躲跑的保安李某戊、彭某己、冯某三人未追砍上,途中被告人李某丁遇见“芭芭”俱乐部营销部经理李某戊并又用砍刀指着李某戊对李某戊进行威胁,整个事件持续了大约3分钟左右,后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与李某戊等九人分别由不同方向逃离现场。由于案发时正是“芭芭”俱乐部顾客消费的高峰期,七名被告人的行为给消费者心理上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很多消费者担心自己受伤都离开了“芭芭”俱乐部,同时也给“芭芭”俱乐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后经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芭芭”俱乐部受损及毁坏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芭芭”俱乐部受损及毁坏物品总价值达6220元。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其亲属主动向芭芭俱乐部赔偿现金6800元,芭芭俱乐部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庭审中,马某等七被告人对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供述。证明自己同廖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原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作案工具是李某戊提供的,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自己拿砍刀砍保安没有砍上、看在被害单位的门框上了;案发前是自己叫李某丁、翟某、廖某去的案发现场、并让廖某多带上几个人,后廖某又叫的梁某、宋某一起到的案发现场。杨某丙是李某戊叫到案发现场的。

2、被告人廖某供述。证明自己伙同马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前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自己到现场是马某叫去的,去的时候自己又叫上了宋某和梁某二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自己用砍刀砍了一刀,刀碰到硬东西后借着惯性向下滑去,从保安的左小腿到脚的地方才停住,后马某从自己手里夺过刀就朝那些保安扑过去了。在当晚参与打架的有十来个人,除自己外还有马某、李某戊、梁某、宋某、李某丁、杨某丙、翟某等人。

3、被告人李某丁供述。证明自己伙同马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前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自己是案发前马某叫去的,接他的电话后又按他的指示给宋某、廖某通报了马某让去的事情,后自己一个人去的现场。寻衅滋事过程中,自己从宋某手里夺过砍刀准备追砍向外跑的保安没砍上,后又提刀对另一个人进行了威胁。宋某和廖某二人也用砍刀砍过保安。当晚参与的人还有李某丁、马某、宋某、杨某丙、梁某、廖某、翟某等人。

4、被告人宋某供述。证明自己同廖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原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最初自己是了李某丁打电话叫去案发现场,但自己当时没答应,后廖某又打电话,自己才去的。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除自己外还有马某、廖某、李某丁拿砍刀砍过保安,但具体砍没砍上不清楚。马某砍人后把刀交给了宋某,刀后来在现场被警察发现后收走了;当晚在现场参与的除自己外还有廖某、马某、李某丁、杨某丙、李某戊、翟某、梁某、黑子等十几个人。

5、被告人杨某丙供述。证明自己伙同马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前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自己是被李某戊叫去现场的,案发时,是自己同李某戊、马某、翟某、王某最先去的现场(芭芭俱乐部),李某戊同保安发生口角后让自己到楼下叫的同伙,后宋某和廖某拿着砍刀上楼,自己准备从同伙手中夺砍刀砍保安但没有夺过来,后马某、宋某、李某丁、廖某分别用二把砍刀砍了保安(马某夺的是廖某的刀、李某丁夺的是宋某的刀),马某还在俱乐部门上砍了一刀;当晚参与的人有杨某丙、李某戊、马某、宋某、廖某、翟某、王某等十几个人。

6、被告人梁某供述。证明自己伙同马某等七人帮李某戊寻衅滋事的前因及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事实经过。自己是听廖某说要给朋友帮忙,估计他可能是帮朋友打架,为了不让他吃亏自己就跟着廖某去了现场,目的就是为了给廖某等人帮忙打架。寻衅滋事过程中自己看见李某丁拿砍刀追砍保安,自己也随同李某丁追上去准备殴打保安但没有追上,后与宋某一起离开。

7、被告人翟某供述。证明自己是被李某戊打电话叫到案发现场的,自己同李某戊、马某、杨某丙等五人到芭芭俱乐部安检门口处后,当马某、李某戊故意挑起事端同芭芭俱乐部保安发生争吵、推搡并用匕首朝芭芭俱乐部安检门处的桌子上扎时,自己就站在马某等人叛变给马某等人扎势助威,吓唬对方。自己在主观上有参与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

8、汉中市芭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陈述。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琴音及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其中造成三名俱乐部工作人员受伤,俱乐部大门被砍坏。

9、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马某等人的行为给到芭芭俱乐部消费的顾客带来恐慌,给俱乐部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10、证人褚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马某用刀砍自己没有砍上、砍在了俱乐部的门上;王某腿上被对方砍刀砍了一个口子;案发时消费的人很多,许多人很慌张,个别客人都吓哭了,事情发生后到俱乐部去的客人明显少了很多。

1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经辨认翟某就是与王某等人寻衅滋事中的一个人,当时翟某就站在安检门处;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都离开了,几天内消费者都不敢去消费,给俱乐部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12、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经辨认翟某就是马某等人寻衅滋事中的一人,当时他就站在安检门处,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都离开了,几天内消费者都不敢去消费,给俱乐部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1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李某丁拿砍刀追过自己等三人但没有砍上;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都离开了,几天内消费者都不敢去消费,给俱乐部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1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经辨认翟某就是寻衅滋事中的一人,当时他就站在安检门处,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都离开了,几天内消费者都不敢去消费,给俱乐部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15、证人古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都离开了,几天内消费者都不敢去消费,给俱乐部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16、证人陆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非常恐慌都离开了,案发后二、三天内消费者去的都很少。

17、证人彭某己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非常恐慌都离开了,案发后二、三天内消费者去的都很少。

18、证人冯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非常恐慌都离开了,案发后二、三天内消费者去的都很少。

19、证人曾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非常恐慌都离开了,案发后二、三天内消费者去的都很少。

20、证人孟某证言。证明马某等七人在芭芭俱乐部寻衅滋事的前因及故意寻衅滋事用砍刀砍伤保安及损坏俱乐部财物的事实经过;由于马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俱乐部内很多消费者非常恐慌都离开了,案发后二、三天内消费者去的都很少,给俱乐部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21、汉台区X区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及鉴定补充说明。证明被损坏的保安训练服、防刺背心等物品经鉴定价格为6220元。

22、公安机关对王某损伤程度检验结果。证明王某左小腿损伤系锐气砍击所致,损伤程度轻微、属轻微伤。

23、现场勘验笔录及作案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24、物品被损照片。证明芭芭俱乐部物品被损坏的相关情况。

25、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马某等七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及对作案用的刀具的辨认、马某等七被告人互相辨认以及证人古某、李某戊等人对被告人马某等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26、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等人的作案工具砍刀两把、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提取的事实。

2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等人的归案过程。

28、马某亲属给芭芭俱乐部赔偿现金6800元的说明。证明马某亲属已对芭芭俱乐部的损失予以了照价赔偿。

29、芭芭俱乐部对马某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马某已取得芭芭俱乐部的谅解。

30、被告人马某等七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等七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在公共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廖某、宋某、杨某丙、李某丁、梁某、翟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在得知他人寻衅滋事后积极参与其中并叫来其他同伙一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系主犯,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积极赔偿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积极参与寻衅滋事并叫来其他同伙一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系主犯,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在到达案发现场后,积极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主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丙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中行为积极,属主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未持刀伤人,所起作用比之其他主犯作用较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丁在寻衅滋事中积极参与随意持刀追砍他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翟某被他人叫至案发现场后,伙同他人起哄闹事,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推波助澜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

六、1、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禁止被告人梁某在一年六个月内进入夜总会、酒某、迪厅、网吧、歌城等娱乐场所(禁止的期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1、被告人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禁止被告人翟某在一年内进入夜总会、酒某、迪厅、网吧、歌城等娱乐场所(禁止的期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戊良

人民陪审员:冯某英

人民陪审员:李某戊荣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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