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6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1年8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峡县城老玻璃厂附近唐xx家楼梯口处,趁无人之际,将唐xx的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失主发现追撵,周某某在追撵途中摔倒,被唐xx抓获,后被公安民警带回城关派出所。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案发后,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峡县城老玻璃厂附近唐xx家楼梯口处,趁无人之际,将唐xx停放的本田摩托车盗走。后被发现追撵,周某某在追撵途中摔倒,被唐书德抓获,送往公安机关。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案发后,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被害人唐xx的陈述、证人张某、周某x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结论、物证及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黄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