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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女,X某X某X某X某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男,X某X某X某X某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功县X某,农民。

原告X某诉被告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某诉称:XX某X某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之事毫不在意,并说原告是用离婚吓唬被告,根本把原告提出离婚不当一回事。自XX某X某以来,被告对原告没有过一丝一毫的关心和照顾。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抚养由其自择;原告嫁妆归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X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X某辩称:自XX某原、被告结婚以来,与原告生有两个孩子,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特别是在外打工期间,虽然夫妻之间见面很少,但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在被告外出打工离开时,原告与被告总是依依送别。原告之所以提出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与被告老人之间发生矛盾,关系处理不好,原、被告之间夫妻结婚XX某,关系一直较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X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X某X某X某X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X某X某X某X某婚生长子XX,X某X某X某X某婚生次子X某。由于原、被告在长子出生后均分别在外打工,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夫妻关系一度紧张。XX某X某原告曾向武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有所改善,夫妻之间关系趋于正常。XX某春节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由孩子自择;原告嫁妆归原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XX某且婚生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造成原、被告聚少离多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异地打工,原、被告夫妻之间关系虽然一度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了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为了孩子的成长,故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X某提出与被告X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X

二O一一年X某X某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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