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都市拓海机械制造厂与成都佳思佳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成经初字第27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成经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拓海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成都市外西红碾子。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渝生,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慧英,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思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都县斑竹园柏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宗亮,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拓海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拓海机械厂)与被告成都佳思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思佳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海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渝生、一般授权代理人彭慧英,被告佳思佳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宗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海机械厂诉称,1996年12月16日,拓海机械厂与专利申请人朱征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朱征将其于1996年11月28日申请专利的折叠移动式车库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拓海机械厂,约定转让费8万元人民币。该“折叠移动式车库”于1997年9月13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后,双方于同年10月6日又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拓海机械厂向专利权人朱征支付了使用费12万元。在该案审理中,双方又于1999年5月16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审查登记。拓海机械厂取得该技术的实施许可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品的调试生产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产品供不应求。1998年2月,拓海机械厂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名称为“佳思佳组合移动车房”,制造厂家为佳思佳公司,致使拓海机械厂的经济和信誉受到损失。佳思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明知而故意地侵犯了拓海机械厂享有独占的专利实施使用权,已对拓海机械厂构成了专利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佳思佳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

原告拓海机械厂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l、由朱征作为甲方,拓海机械厂作为乙方于1996年12月16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折叠移动式车库的生产技术有偿转让给乙方;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申请日期为1996年11月28日;申请号为(略)。3;转让期限为8年;转让费4万元;甲方获得专利证书后,其专利权只能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另行协商。

2、写明实用新型名称为折叠移动式车库;设计人、专利权人为朱征;专利号为ZL(略)。3;专利申请日为1996年11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9月13日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权利要求书1写明一种折叠移动式车库,包括基座和蓬布,其特征在于具有双向驱动电机、传动装置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电机固定在基座上,传动装置连接于电机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之间。说明书记载了“取掉连接销件后,滑块即与驱动螺母脱离。此时,滑块可沿导杆自动滑动,实观手动伸缩蓬杆”。

4、由朱征作为甲方,拓海机械厂作为乙方于1997年10月6日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折叠移动式车库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乙方,其转让费为12万元,专利权使用期从1996年12月16日起至2004年12月15日止;甲方应出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说明书、设计图纸等资料;该专利权甲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5、由朱征作为许可方,拓海机械厂作为被许可方于1999年5月16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专利名称:折叠移动式车库;专利号:ZL(略)。3;专利许可的方式和范围为独占排他许可,在中国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侵权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某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合同有效期8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无效。该合同经四川省专利管理局鉴证,并经登记。

6、1998年1月12日、1月20日、2月17日、3月21日,朱征收到拓海机械厂技术转让费共计8万元、专利权转让费共计(略)元的收条。

7、1998年10月26日中国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300元的收据。

8、《关于拓海牌移动伸缩车库的成本、销售利润等一些情况汇总》,主要内容:有轨型与无轨型车库的实际利润分别为2571。33元/台、2440。20元/台。

9、佳思佳公司对手动移动式车库进行广告宣传的图片。

被告佳思佳公司辩称,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基座和蓬布、双向驱动电机、传动装置、折叠移动式双侧面、电机固定于基座上,传动装置连接电机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等7个主要技术特征构成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即上述7个技术特征是不可缺一的构成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同时都具备了7个技术特征的产品,才能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被指控产品缺少双向驱动电机、传动装置、电机固定于基座上,传动装置连接与电机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之间等四个技术特征,故整体反映的是与权利要求1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被指控产品不在拓海机械厂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故佳思佳公司制造和销售的行为是合法的,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拓海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期间,于1998年12月3目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佳思佳公司制造的手动移动式车库与ZL(略)。X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技术鉴定。1999年1月5日,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佳思佳公司制造的手动移动式车库与ZL(略).X号专利的技术方案相等同。1999年4月2日,佳思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关于佳思佳移动车房的销售情况》(以下简称《销售情况》)写明:佳思佳公司至1998年6月前,制造手动移动式车库130台,其中销售80台,余下库存。1999年6月7日,拓海机械厂与专利权人朱征向本院陈述、作证,认为《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其实质是独占排他许可合同。

开庭审理中,拓海机械厂与佳思佳公司对上述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佳思佳公司对拓海机械厂提交的证据1、2、3、4、6、7、8、9不持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佳思佳公司对证据5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诉讼期间拓海机械厂编造的,应是无效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专利权人朱征与拓海机械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四川省专利管理局鉴证,进行了审查登记,佳思佳公司认为该证据是编造的,无证据证明,故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佳思佳公司对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其结果仅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证据参考。本院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程序合法,佳思佳公司的被鉴定产品来源合法,故该《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拓海机械厂对佳思佳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销售情况》说明的证明力持有异议,认为佳思佳公司在1999年还在销售手动移动式车库。但拓海机械厂对此不能举证。本院认为,由于拓海机械厂不能提供佳思佳公司制造手动移动式车库的具体数量,现又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制造数量,故对《销售情况》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本案的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一、1996年11月28日,朱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12月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朱征,颁证日为1997年9月13日,申请号为(略)。3,实用新型名称为折叠移动式车库,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折叠移动式车库,包括基座、蓬布,其特征在于具有双向驱动电机,传动装置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电机固定在基座上,传动装置连接电机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之间。技术特征归纳为:A、包括基座和蓬布;B、具有双向驱动电机、传动装置;C、具有折叠移动式双侧面;D、电机固定在基座上,传动装置连接于电机和折叠移动式双侧面之间。

二、1996年12月16日,朱征与拓海机械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由朱征将其专利申请号(略).3的折叠移动式车库的生产技术转让给拓海机械厂,转让期限为8年,转让费为4万元。1997年10月6日,专利权人朱征再次与拓海机械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由朱征将其折叠移动式车库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拓海机械厂,转让费为12万元,专利权使用期从1996年12月16日起至2004年12月15日止。在法庭审理期间,即1999年5月16日,专利权人朱征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拓海机械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朱征将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号为ZL(略)。3的折叠移动式车库专利技术许可给拓海机械厂实施,双方明确、规范了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排他许可,明确了任何某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由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约定了合同有效期8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无效。同时,双方向四川省专利管理局提交了《技术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由该局对实施许可合同进行了鉴证并进行了审查登记。

三、佳思佳公司制造的手动移动式车库的主要技术结构构成为:带有基座和蓬布的手动折叠移动式车库,其主要结构包括两个可折叠伸缩的数个四连杆机构组成的车库侧面,四连杆机构的上铰接点固定在竖直方向的支承杆上,下铰接点上安装滚轮,该滚轮带动下铰接点在竖向支承杆的半封闭槽内上下滚动,每根竖向支承杆的下端和基座下方安装有滚轮,基座的滚轮杆上套有升降和锁紧装置。其技术特征归纳为:a、带有基座和蓬布;c、具有两个可折叠伸缩的数个四连杆机构组成的车库侧面;e、四连杆机构的上铰接点固定在竖直方向的支杆上,下铰接点上安装滚轮,该滚轮带动下铰接点在竖向支杆的半封闭槽内可上下滚动;f、竖向支承杆的下端以及基座下面安装有滚轮;g、基座的滚轮杆上套装有升降和锁紧装置。

四、拓海机械厂制造销售有轨型、无轨型“拓海牌”折叠移动式车库的实际利润分别为2571。33元/台、2440.20元/台,即拓海机械厂制造、销售折叠移动式车库的平均利润为2505。765元/台。

五、1998年6月前,佳思佳公司制造手动移动式车库130台。

六、佳思佳公司末在本院限期举证期内提供制造手动移动式车库的成本和利润证据。

本院认为,一、朱征系ZL(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朱征将ZL(略)。X号“折叠移动式车库”专利技术独占排他许可给拓海机械厂,该厂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朱征与拓海机械厂于1999年5月16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虽是许可合同双方在诉讼中签订的,但因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解除了对《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根据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及被许可方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条款,原告拓海机械厂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将佳思佳公司制造、销售的手动移动式车库与拓海机械厂获得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的ZL(略)。X号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即均有基座和蓬布,均有折叠移动式双侧面,不同点在于被控产品缺少本案专利中的特征B和D。并从形式上被控产品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多出特征e、f、g。从结构形式上,虽然被控产品缺少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起动力作用的技术特征,实质是以手动方式对电机驱动方式的取代,这种技术上的变更已构成了专利意义上的等同替换,因为按照判断等同的基本准则分析,由于电机驱动变换为手动并末改变折叠移动式车库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有机联系,且手动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同样是使得折叠双侧面实现伸缩,这与电机驱动是相一致的,另外由于这种动力方式的变换并未引起整体技术方案“便于存放和使用的折叠移动式车库”的技术效果的显著改变,尤其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已明示了“取掉连接销件后,滑块即与驱动螺母脱离,此时滑块可沿导杆自动滑动,实观手动伸缩蓬杆。”在专利说明书如上技术内容的指导下,对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以手动方式替换电机驱动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至于被控产品较之专利权利多出了e、f、g特征,并不影响特征覆盖前提下的等同与否的判断。故佳思佳公司制造的手动移动式车库与ZL(略)。X号专利的技术方案相等同。佳思佳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手动移动式车库构成了对独占被许可人拓海机械厂的侵权,佳思佳公司应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对佳思佳公司提出的其产品不在ZL(略)。X号专利保护范围内,其制造、销售行为是合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由于佳思佳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举出其生产手动移动式车库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证据,故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金额应以其制造手动移动式车库的数量130台乘拓海机械厂制造折叠移动式车库每台的平均利润2505。765元来计算。拓海机械厂提出佳思佳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6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末超出佳思佳公司应赔偿损失的总额,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佳思佳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手动移动式车库”。

二、成都佳思佳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市拓海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26万元。

三、佳思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四川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拓海机械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案件受理费6410元,鉴定费(略)元,共计(略)元,由佳思佳公司承担(拓海机械厂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410元和鉴定费(略)元。佳思佳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支付给拓海机械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勇

代理审判员张洪

代理审判员杜渝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