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某某,男。

被告莫某,男,衡阳市X区建英电讯商行业主。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诉被告莫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步高公司委托代理人辛某某、被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步高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9月14日在国家商标局依法取得注册号为第(略)号“步步高”和第(略)号“BBK”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手机和移动电话。并经过原告的大力投资和经营,于2002年3月12日“步步高”和“BBK”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现原告公司生产的“步步高”和“BBK”手机遍布全国各地,深受国内广大用户喜爱。2010年以来,原告在衡阳电子市场发现莫某经营的建英电讯商行大量销售假冒步步高、BBK品牌手机,侵权者将这些假冒步步高、BBK手机进行公开销售,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某、财力。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步步高”、“BBK”注册商标手机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在湖南省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人民法院审定);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所花费的费用1680元(公证费和购机费);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十份证据:

证据1、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原告合法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步步高”、“BBK”的注册及核准情况;

证据2、关于“步步高”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以证明原告的步步高、BBK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3、公证文书及样机,以证明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取得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的行为;

证据4、购手机专用票据,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假冒“步步高”手机的价格及原告的委托人所支付的对价;

证据5、公证机关封存的假冒手机照片,以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假冒原告“步步高”注册商标的手机样品;

证据6-7、被告名片、销售店照片,以证明被告销售人员身份、被告档口存放和销售的假冒“步步高”注册商标手机的情况;

证据8、鉴定报告,以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注有步步高、BBK商标的手机为假冒手机;

证据9、工商注册资料,以证明被告的身份;

证据10、公证缴款书,以证明原告维权所花费的公证费用。

被告莫某口头答辩称,本人并未销售诉状中所称的机型,故原告起诉无事实某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莫某提交了1份证据:收据一张,以证明K313型号手机与原告步步高手机无关。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莫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6、9无异议;对证据3-5认为被告没有销售K313机型手机,被告对公证情况不知情,也不知道原告是如何拿到发票的。对证据7中店面照片无异议,对柜台照片有异议,对证据8、10认为与被告无关。

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某无异议。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6、7、8、9、10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该七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5,来源于衡阳市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和封存的样机有公证员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具有合法性;公证书对公证受理、实某、公证地点、被公证对象记载清楚、明确,这些信息与被告经营场所的信息相符,并得到保全所获得的附录打印件、封存样机等证据的印证,具有真实某;公证书客观真实,公证程序合法,故本院对来源于公证程序中的证据3-5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莫某提交的收据,与公证书中保存的收据一致,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某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原告步步高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依法取得注册号为第(略)号“步步高”和第(略)号“BBK”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和移动电话等,有效期某至2011年9月13日。2002年3月12日国家商标局给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通知,认定“步步高”(影碟机、电话机)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1年3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国良向衡阳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衡阳市X路X号附X号名为“建英电讯”的商铺,胡国良以顾客的身份购买了一台型号为x的手机,价格为680元,并同时取得收据一张。胡国良随同公证员将手机和收据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后即将手机连同外包装封存,原告为此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经庭审质证公证处封存件,包装外盒上有“BBK完美音质、K313”字样,手机上有“BBK”的字样。

衡阳市X区建英电讯商行成立于2009年7月16日,资金某额5万元,经营通讯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和维修,批零兼营。

本院认为,原告系“步步高”、“BBK”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K313手机上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BBK”相比较,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被告销售的x手机系假冒“BBK”注册商标的手机,被告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对BBK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说明其所销售的手机上的商标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被告作为手机零售商应当知晓正品BBK手机的市场销售价格,从被告销售手机的价格来看,被告应当知晓销售的手机为假冒手机,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湖南省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因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某商誉因被告行为受到了不良影响,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本人未销售K313机型,由于被告无证据证实某证书不客观真实,公证书证明了封存样机系在被告店铺购买,收据系被告店面出具,样机包装外盒上有“BBK、完美音质、K313”字样,故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x元,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某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情节、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购手机费用680元,合理开支共计168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4元,由被告莫某负担。此款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将该款连同上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芳仪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人民陪审员李树藻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李芳仪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专用权:

……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某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某、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