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衡阳县轻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县轻工业总公司(原衡阳县轻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衡阳县轻工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1)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魏某在任原衡阳县轻工业局局长期间,因单位需资金发放工资,于2000年9月8日以个人名义立据在衡阳县X村信用社贷款x元,约定三个月归还,按月息9‰支付利息,上诉人衡阳县轻工业局向魏某出具了借条。贷款到期后,蒸阳信用社于2001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和衡阳县轻工业局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于2001年10月16日判决由魏某偿还借款,按月息9‰支付利息,衡阳县轻工业局负连带清偿责任。尔后,上诉人至今未偿还魏某该笔借款及利息,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衡阳县轻工业总公司(原衡阳县轻工业局)偿还

被上诉人魏某本金1万元,利息4000元,合计x元,此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上诉人魏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50元,由被上诉人

魏某负担。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衡阳县轻工业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罗源

代理审判员严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李芳仪打印责任人:龙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