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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曾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小平,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荷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男,汉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辉,女、汉某、X年X月X日出生,娄底市X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12月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现和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5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

三、原告刘某自愿补偿被告曾某x元;

四、原、被告双方的债某、债某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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