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油信达审计师事务所与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时间:1998-09-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绵法经终字第108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绵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信达审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审计师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敏,江油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政法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退休干部。

上诉人江油信达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称审计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称服务公司)、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下称江油市政法委)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1998)江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审计师事务所所长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服务公司经理黄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武敏等到庭参加诉讼,江油政法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9月13日,服务公司与江油市南亚有色金属总公司(以下称南亚公司)签订购销45#碳结钢合同,双方约定,由服务公司供给南亚公司Φ40切削100吨,Φ45切削材100吨,吨价3610元,交货方式为自提,给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生效后预付5万元。第一次提货付10万元,第二次提货再付10万元,若一次性提货必须付20万元,余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签订合同后,南亚公司在服务公司处自提钢材215.435吨,最后提货时间为1994年11月1日,货款为777,720.35元,南亚公司已付货款25万元,服务公司在南亚公司延追回钢材76.141吨,现下欠货款252,851.34元和服务公司帮南亚公司垫付吊装费2,770.56元。1996年1月31日江油市工商局吊销了南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亚公司在经营期间,江油市政法委收取管理费7,680元,1996年11月26日服务公司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由江油市政法委和梁某松支付下欠货款,法院将诉状作了信访处理。另查明:南亚公司注册资金608万元,其中固定资金85万元,流动资金523万元。固定资产由(略),价值71.04万元楼房一幢、汽车、办公用具组成。实际该楼房是南亚公司1994年1月1日租用何安庭的,不属南亚公司的固定资产,1997年6月2日服务公司从梁某松处才知房屋属南亚公司租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服务公司与南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应在1994年11月1日提完货三个月内即1995年1月1日之前付清货款。原告于1996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诉权,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状态,应视为中断诉讼时效。而对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验资不实诉讼,应从服务公司知道时于1997年6月2日起计算,故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应承担验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江油市政法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由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赔偿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货款和吊装费255,621.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计算,并由江油市政法委承担7,680元连带责任。第一审案件诉讼费8,240元,由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承担8,000元,江油市政法委承担240元。

宣判后,审计事务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验资不实的事实错误,南亚公司由江油市政法委审批、主管,属其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上诉人依据南亚公司提供的主管批文、报告及购房协议、库存、物资、集资、募股证明等,认定南亚公司注册资金608万元并无不当,且出具证明时间为1993年8月19日,一审以事后即1994年1月1日何安庭与南亚公司梁某松所签租房协议,认定上诉人验资不实显属事实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赔损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不妥,且尚无审计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上诉人验资证明对被上诉人经营活动并不构成侵权,服务公司主张权利亦早已丧失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不应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另行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服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江油市政法委于1993年8月筹建、开办南亚公司,同月4日以江油市政法委办公室名义出具筹建通知及请求函,并言明注册资金600万元,实行独立核算,经理承包经营。尔后,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审验,1993年8月19日,审计事务所出具了608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经营中,南亚公司因其主要负责人犯罪于1996年1月31日经江油市政法委申请,由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南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组织清算。1994年9月13日,南亚公司经与服务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主要载明:由服务公司供给南亚公司45#碳结钢Φ40切削材50吨,Φ50双垫材100吨,Φ45切削材50吨,总货款732,000元人民币,94年9月30日交完200吨,质量要求按国标(略)-88执行,交货方式为自提,结算方式为预付5万元,提货时付款20万元,余下货款从最后交提完货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同月20日,双方经再次协商,对原合同部分内容作了修改,约定供Φ40切削材100吨,Φ45切削材100吨,吨价3610元,合同生效后先预付5万元,首次提货时付10万元,第二次提货时再付10万元,必须付款提货,如一次提货必须付清20万元,余款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该合同及补充内容生效后,南亚公司于同年9月20日、9月24日付款计5万元、9月30日付款10万元、10月7日南亚公司提走钢材107.2吨,同月30日,南亚公司再次付款10万元,并于11月1日提走钢材108.225吨,南亚公司总计三次付款计25万元人民币,两次提货计215.435吨,计价款777.720元。1994年11月8日,南亚公司负责人梁某松涉嫌犯罪被收容审查,尔后被科以刑罚,服务公司知情后,即派员追回钢材76.141吨。自此,南亚公司实际收货139.294吨,计货款502,851.34元,服务公司为南亚公司发货支付吊装费2,770.50元,扣除南亚公司已实际支付的25万元,南亚公司尚欠服务公司货款及吊装费255,621.90元。服务公司收款无果,于1996年11月26日以诉状形式,并以江油市政法委为被告,南亚公司经理梁某松为第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原审法院亦在该诉状上盖有信访收件章,但未作信访登记,亦未正式立案。尔后,服务公司未再主张权利至1998年4月24日,服务公司以江油市政法委、审计事务所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由被告偿付南亚公司所欠货款255,621.90元人民币并承担资金利息。

本院认为:南亚公司所欠服务公司货款理应偿付,其被主管部门申请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江油市政法委未依法组织清算,且在诉讼中未向法院提供南亚公司注册资金600万元的书面证明材料,依法江油市政法委应对南亚公司所欠服务公司货款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公司在1996年11月26日以江油市政法委为被告,粱联松为第三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原审法院仅盖据信访收件章,未作适当处理,尔后,服务公司虽未再主张权利,但应视为该行为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状态,故江油市政法委所持“已过诉讼时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1996年11月26日诉状未对信达审计事务所提起诉讼,服务公司1998年4月24日起诉要求信达审计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并丧失法律对其权利的强制保护期限,信达审计事务所不宜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1998)江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诉讼费负担的决定,即由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赔偿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货款和吊装费255,621.90元,并从1995年1月1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商业贷款标准付利息,并由江油市政法委承担7,680元的连带责任。诉讼费8,240元,由江油市信达审计事务所承担8,000元,江油市政法委承担240元。

二、由江油市政法委赔偿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货款及吊装费计255,621.90元人民币。

三、驳回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对江油信达审计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江油市政法委负担7,416元,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一钢厂综合服务公司负担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40元,由江油市政法委全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宗久

审判员唐剑苹

审判员彭剑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