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三人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留坝县X镇X村X组,农民。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汉中市X区X镇X组,农民。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X镇X组,农民。2011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X区人,住(略),农民。系被告人李某丙之父。

指定辩护人刘欣然,汉中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汉中市X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被告人认罪为由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某简化审理,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十二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征询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自愿同意适用该程某。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景文成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及其指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给被告人张某乙、李某丙提议抢劫汉台区“军伟酒店”,后李某甲让李某丙同自己到一名叫“海子”的娃处借来两把砍刀,并又安排张某乙购买蒙面头套。当晚凌晨3时50分左右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携带砍刀两把、头套一个、棒球帽两顶、毛巾两条,窜至汉台区“军伟酒店”大厅内,由李某甲、张某乙蒙面持刀对酒店保安李某己进行威胁、由李某丙蒙面持刀对收银员张某戊进行威胁后,抢走酒店营业款x元。作案后将砍刀、头套、帽子、毛巾扔弃在军伟酒店以东约50米处的草坪上,后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5000余元(三人均已挥霍)。

2、2011年1月20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以及肖振伟(在逃)又经提前预谋后,携带砍刀两把(砍刀是张某乙案发前在西安购买的)、蒙面头套三个(头套是李某甲案发当天让张某乙购买的),窜至汉台区“盛鸿大酒店”门口,欲对该酒店实施抢劫,此时张某乙由于害怕不敢进去,由李某甲、李某丙、肖振伟蒙面持刀进入酒店大厅内,由李某甲、肖振伟蒙面持刀对酒店保安程某进行威胁、由李某丙蒙面持刀对收银员雷某进行威胁后,抢走酒店营业款3200元。作案后将蒙面头套扔弃在天台路工商银行北侧巷子内,所抢现金李某甲分得900元,李某丙、肖振伟各分得800元,张某乙分得700元(四人均已挥霍)。

3、2011年2月2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又经提前预谋后携带砍刀两把、仿真手枪一支(砍刀、手枪是张某乙案发前在西安购买的)、自制头套三个(是用一条黑色围巾做成),窜至汉台区石马坡立交桥西侧“山河堰大酒店”,欲对该酒店实施抢劫,此时张某乙又由于害怕不敢进去而在立交桥下等候,由李某甲蒙面持仿真手枪,李某丙蒙面持砍刀进入“山河堰大酒店”大厅内对收银员李某庚、田娇进行威胁并让李、田两人打某保险柜,李某庚、田娇称保险柜没有钥匙无法打某,李某甲、李某丙信以为真离开酒店。当天晚上某于在“山河堰大酒店”未能抢劫到现金,后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又商量到汉台区X镇去抢劫,后三人骑摩托车并蒙面持仿真手枪、砍刀两把窜至铺镇“百信宾馆”大厅内,对酒店服务员芦某、吕某华分别进行威胁,芦、吕某人告诉其营业款被老板收走了,李某丙不信又进入吧台内进行检查确认没有钱后,将芦某放在吧台上某一部万事通牌手机拿走(经鉴定价值200元,该手机由李某丙自用),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将自制头套三个扔在回望江的路上。破案后追回手机发还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丙于2011年2月25日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某话将被告人张某乙诱至汉台区X路豪洁招待所,公安机关在该招待所将被告人张某乙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丙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主要有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丙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其平时表现不错,犯罪后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了所有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4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丙从轻处罚。

上某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因没钱起意抢劫,后给张某乙、李某丙打某话让他们到自己住的五月花酒店。二人在晚上某九点的时候到了酒店,同行的还有张某辛,李某甲告知了自己的想法,并说抢劫目标为军伟酒店。二人同意。后,李某甲让张某乙去买几个头套(毛线帽子,只漏嘴巴和眼睛),自己给海子打某话借两把砍刀,由自己和李某丙取来。张某乙回来时只买到一个头套,没办法就买了两顶棒球帽和两条毛巾。本来开始说的时候张某辛也说去的,但当晚张某辛没有来。凌晨三时许,三人从五月花酒店步行至民主西街的军伟酒店,自己戴了一个黑色头套,李某丙、张某乙用棒球帽和毛巾遮住脸。三人冲进酒店后,自己和张某乙控制住男保安,张某乙用刀架在保安脖子上某胁他不准叫,叫的话用刀砍他,保安没有叫喊,在控制住男保安后,自己搬了一个垃圾桶放在电梯门口,这样酒店楼上某人就下不来。李某丙在吧台里边用刀架在女服务员张某戊的脖子上某是抢劫,让她打某保险柜,张某戊没敢说啥,将保险柜打某把里边的抽屉拿出来,李某丙把里边的钱拿出来倒在一个塑料袋里,又让张某戊把吧台的抽屉打某,把里边的一些钱也拿出来装进塑料袋后三人从军伟酒店跑出来。快跑到民主街十字时自己将头套扔在路边,张某乙和李某丙好像也把帽子、毛巾和刀扔在那里。自己和李某丙一起跑回五月花酒店后,把抢来的钱数了一下大概是x元,具体是多少自己记不清了;过了一会张某乙也回来了,三人一人分了5000多块,剩了三四百块钱,自己提出借了别人的刀又给扔了,得给人家赔点钱,于是李某丙、张某乙各退回200元,加上某的共七八百给人家赔刀钱,分完钱后李某丙、张某乙就走了,自己分的钱吃饭、打某、上某都花完了,本来给海子赔刀钱,但没有找到他也没给他。

2011年1月份的一天,自己和李某丙在虎桥路豪洁招待所闲聊时,说起身上某钱了,想到抢军伟酒店的事了,觉得来钱快,就打某再去抢个酒店再弄点钱,可说了半天也没定下去抢哪个。李某丙给张某乙打某话让其来酒店找,但没说干啥。张某乙来的时候带了两把刀,见面后二人将抢酒店的打某告诉了他,张某乙说去抢聚龙湾,那里好像是个洗浴带住宿的地方。定下来后自己给张某乙几十块钱让他去买三个黑色头套回来。这时,李某丙的朋友肖振伟来汉中找他玩,在招待所听了抢酒店的事情后说也要去。凌晨4点多,四人步行至兴汉路聚龙湾那里。到了后张某乙说那里估计没有多少钱、不弄了,于是就没有去抢聚龙湾。后来四人从陈家营那里转到天台路,看见盛鸿酒店后决定抢劫该店。进门前张某乙不知为什么不敢进去,李某丙问肖振伟敢进去吧,肖振伟说敢,张某乙就将头套和刀给了肖振伟。三人带上某套、李某丙和肖振伟各拿了一把刀进去。进去后自己和肖振伟将保安按在沙发上,肖振伟将刀架在保安脖子上某他别动,李某丙拿着刀到吧台里将刀架在女服务员脖子上某她把钱拿出来,那个服务员没说啥就把钱给他了。抢钱后三人从酒店跑到对面一个小巷子里扔了头套,李某丙将钱给自己和肖振伟一些,各自一数最后李某丙说共3200元,分的时候给张某乙也给了一份。四人各分了800元,自己说要付房钱,从给张某乙的钱里拿了100元,给张某乙的那份由李某丙先拿着。分完钱李某丙说要回家先走了,自己和肖振伟回到招待所后见张某乙在房间里,于是把给他分钱的事说了。自己分的钱吃饭、上某都花完了。李某丙走的时候将刀带走了,后来抢山河堰酒店和百信宾馆的时候也用过。

今年腊月二十九晚上,自己和李某丙在自己住的招待所房间里闲聊时又说道身上某钱了,打某再抢一次、弄点钱花。自己说去抢石马坡立交桥那里的山河堰酒店,李某丙同意了。定下来后李某丙给张某乙打某话让其到汉中,天快黑的时候张某乙赶到。来时他带了两把刀和一把黑色塑料仿真手枪。凌晨三点多时,张某乙骑摩托车带着自己和李某丙到石马坡。快到山河堰酒店门前时,张某乙又说不敢进去,他在立交桥下等着。最后自己拿着仿真手枪、李某丙拿着刀进了酒店。当时大厅里有两个服务员正趴在吧台上某觉。自己用枪指着一名服务员,李某丙将刀架在另一名服务员脖子上,她们叫喊时自己威胁说:再叫就打某你们,她们就没再喊叫了。二人让她们拿钱,她们说没有钱。李某丙打某几个抽屉看了一下确实没钱。二人又让她们打某保险柜,服务员说她们只能通过保险柜上某的口口往里放钱,她们没有钥匙没法取钱。二人看了一下没有办法就赶紧跑了。在立交桥下见到张某乙后,二人对他说没有抢到钱,张某乙说到铺镇去抢新香江酒店。后他骑摩托车带上某己和李某丙到铺镇新香江酒店,到了后发现门是锁着的。李某丙说去抢百信宾馆。三人到百信宾馆二楼,见两个女服务员在沙发上某觉,张某乙用刀架在服务员脖子上,自己用仿真手枪指着她们,李某丙到吧台里找钱没有找到,服务员说钱被老板收走了,走的时候李某丙将吧台上某一部白色带粉色边的手机拿走了。当晚用的头套时用一条黑色围巾做的,做了三个。自己用的头套在回望江的路上某了,他们两个的头套也是在路上某了的。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

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某九点钟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和李某丙、张某辛三人在汉中中心广场耍时,李某甲给李某丙打某话让到他住的五月花酒店找他。到后李某甲说身上某钱了不行了去干一票挣点钱花,几人问他抢哪里,他说军伟酒店前台保险柜里有钱,因李某甲的女朋友在军伟酒店前台工作过,他对那里熟悉。几人都同意了。随后开始商量具体怎么抢,想到把脸蒙起来,李某甲让自己买几个头套(只露眼睛和嘴巴的那种毛线帽子),这时张某辛接他女友电话说有事先走,随后二人一块下楼。自己到劳动西路秋交会上某买头套,李某甲和李某丙说去借两把刀。买头套时接到张某辛的短信说他晚上某去了,让自己小心点、最好别去。在秋交会上某己只买到一个黑色头套,另外买了两顶棒球帽一红一黑,还有两条毛巾。自己回酒店时李某甲和李某丙已经回来了,两把刀放在房间电视柜下。当晚三点多,三人走路X街的军伟酒店,透过玻璃门看见里面只有一个保安、一个前台服务员。李某甲戴着头套,李某丙戴着红色棒球帽、脸上某着毛巾、手里拿着一把刀,自己戴着黑色棒球帽脸上某着毛巾、手里拿着一把刀,冲进去后自己和李某甲将保安按在沙发上,威胁他不准叫,叫了用刀砍他。李某甲又在酒店大厅拿了一个垃圾桶抵住电梯门,防止楼上某人下来。李某丙到吧台用刀架在服务员脖子上某胁她说抢劫、把钱拿出来。开始她还喊叫后来就没再喊叫了。李某丙让她把保险柜打某后把里边的钱拿出来放进塑料袋里后,三人跑出酒店。自己将刀和帽子、毛巾扔在西环路X路口的草笼里,李某丙也把刀扔在那里,他的帽子和毛巾没在意。自己回到酒店后李某甲和李某丙分好了,一人分了50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平分后还剩了三四百元,李某甲说要给他朋友赔刀钱,自己和李某丙又各退了200元。自己分得的钱都花完了。

2011年元月下旬左右,离过年还有十来天。那天下午自己在家,李某丙给自己打某话让到汉中有好事,开始自己以为给别人帮忙打某,所以到汉中时就带了两把刀(张某乙自己在西安买的,一尺多长、单刃,同时还买了一把仿真手枪)。自己到豪洁招待所找到李某丙和李某甲后,他们说没钱了再去抢个酒店,问自己抢哪个。自己说去抢聚龙湾洗浴中心,他们说行。李某甲给自己三四十块钱让去买头套。自己到运达批发市场买了三个黑色头套。当天晚上某某利的一个叫肖振伟的朋友到汉中找他耍,李某丙说晚上某备去抢酒店,肖振伟听后说也要去。当晚三点多,四人步行到兴汉路聚龙湾那里,自己感觉那里没啥人估计没钱,就说算了不弄了。另三人说出来了再转一下,后四人转到天台路盛鸿酒店那里。透过玻璃门看见只有一个女服务员和一个保安,这个时候自己因害怕不敢进去,李某丙问肖振伟说敢进吧,肖振伟说敢,于是自己把头套给了肖振伟。最后三人进去抢的,自己见三人进酒店后就回豪洁招待所了。凌晨五点左右,肖振伟和李某甲回到招待所,说李某丙回望江了,并说抢了3200元,一人分了800元,给自己分的钱在李某丙那里。第二天自己和肖振伟一起到李某丙家,路上某振伟说实际给自己700元,李某甲多拿了100元。见到李某丙后他将700元给了自己。这次分的钱吃饭、上某花完了。

农历腊月二十九,李某丙给自己打某话说晚上某山河堰酒店。自己带了两把刀、一把黑色仿真手枪从徐家坡骑摩托车下来。三人在招待所用一条黑色围巾裁成三段后各自做了一个头套。晚上3点多,自己骑摩托车带李某甲、李某丙到石马坡立交桥下,快到山河堰酒店门前时,自己因害怕不敢进去,李某甲拿着仿真手枪、李某丙拿着刀进去了。二人咋抢的自己不知道。他们出来后在立交桥下见到自己说没抢到钱,抽屉里一毛钱都没有。自己说铺镇有个新香江酒店,这个酒店自己敢去。于是三人骑摩托车去铺镇,到了后发现那个酒店门是锁上某,没法进去。李某丙说去抢百信宾馆,三人到后戴上某套直接上某楼吧台。上某后见两个女服务员在沙发上某着,等她们醒来时三人已经把刀架在一个服务员的脖子上某,自己拿的是刀、李某甲拿的是仿真手枪,让她们别喊别动、把钱拿出来。她们说没钱,李某甲问钱在哪,一个服务员说被老板收走了,李某丙不信就进到吧台里去找,翻了几个抽屉确实没钱,就对自己和李某甲说没钱,走。走的时候李某丙将吧台上某白色粉边直板彩屏手机拿走了。当天晚上某己骑摩托车把李某甲和李某丙送到李某丙家后一个人回家了。这一天晚上某次都没有抢到钱,只抢了一部手机由李某丙用着。头套在回望江的路上某了。自己骑的红色跨骑钱江125摩托车是自己姐夫的,用完后放回到他家了。自己有他们家门上某匙所以骑的时候和还车时他们都不知道。

3、被告人李某丙供述:

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某九点钟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和张某乙、张某辛三人在汉中中心广场耍时,李某甲给自己打某话让到他住的五月花酒店找他。到后李某甲说身上某钱了不行了去干一票挣点钱花,几人

问他抢哪里,他说军伟酒店前台保险柜里有钱,因李某甲的女朋友在军伟酒店前台工作过,他对那里熟悉。自己和张某乙都同意了。当时张某辛没说啥。随后开始商量具体怎么抢,想到把脸蒙起来,李某甲让张某乙买几个头套(只露眼睛和嘴巴的那种毛线帽子),让自己和他一起找他一个叫海子的朋友借两把刀,说完后张某乙和张某辛二人一块下楼。自己和李某甲在汉运司对门贝贝隆音乐会所楼下等海子,海子从那里的巷子里出来给李某甲两把刀后二人回到五月花酒店。等了一会后张某乙一个人回到酒店。他只买了一个黑色头套,另外买了两顶棒球帽一红一黑,还有两条毛巾。张某辛自离开后就再没回来。当晚三点多,三人走路X街的军伟酒店,透过玻璃门看见里面只有一个保安、一个前台服务员。李某甲戴着头套,自己戴着红色棒球帽、脸上某着毛巾、手里拿着一把刀,张某乙戴着黑色棒球帽脸上某着毛巾、手里拿着一把刀,冲进去后张某乙和李某甲将保安按在沙发上,威胁他不准叫,叫了用刀砍他。李某甲又在酒店大厅拿了一个垃圾桶抵住电梯门,防止楼上某人下来。自己到吧台用刀架在服务员脖子上某胁她说抢劫、把钱拿出来。开始她还喊叫后来见保安被制服了就没再喊叫了。自己让她把保险柜打某后把里边的钱拿出来放进塑料袋里后,三人跑出酒店。跑出来后自己将帽子和毛巾扔在民主街十字的草坪上。李某甲的头套和张某乙的帽子、毛巾和两把刀好像也仍在那里了。自己和李某甲一路回五月花酒店,张某乙一个人走的。二人回到酒店后一会张某乙就回来了。抢来的钱一人分了50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平分后还剩了三四百元,李某甲说要给他朋友赔刀钱,自己和张某乙又各退了200元。自己分得的钱吃饭、上某、打某都花完了。

2011年元月20日,自己和李某甲在虎桥路豪洁招待所闲聊时,说起身上某钱了,就打某再去抢一把弄点钱,可说了半天也没定下去抢哪个。后来自己给张某乙打某话让其来酒店找他们。当天下午张某乙来到。见面后二人将抢酒店的打某告诉了他,张某乙说去抢聚龙湾,当时自己还不知道聚龙湾是个干啥的地方。定下来后李某甲给张某乙几十块钱让他去买三个黑色头套回来,两把刀是之前张某乙买好的,他来的时候带上某的。那天晚上,自己的朋友肖振伟来汉中找自己玩,在招待所听了准备抢酒店的事情后说也要去。凌晨4点多,四人步行至兴汉路聚龙湾那里。到了后张某乙说没啥人,搞不好没钱,他不进去自己及李某甲等也都没进去,于是就没有去抢聚龙湾。后来四人从陈家营那里转到天台路,看见盛鸿酒店后决定抢劫该店。原本计划李某甲、张某乙、自己三人进去,肖振伟在外边望风的,但进门前张某乙不知为什么不敢进去,自己问肖振伟敢进去吧,肖振伟说敢,张某乙就将头套和刀给了肖振伟。三人带上某套、自己和肖振伟各拿了一把刀进去。进去后李某甲和肖振伟将保安按在沙发上,肖振伟将刀架在保安脖子上某他别动,自己拿着刀到吧台里将刀架在女服务员脖子上某她把钱拿出来,那个服务员没敢说啥就把钱给他了。抢钱后三人从酒店跑到对面一个小巷子里扔了头套,自己将钱给李某甲和肖振伟一些,各自一数最后李某丙说共3200元,分的时候给张某乙也给了一份。四人各分了800元,李某甲说要付房钱,就从给张某乙的钱里拿了100元,给张某乙的那份由自己先拿着。分完钱后自己就打某回家了,第二天自己就把给张某乙的钱给他了。自己分的钱吃饭、上某都花完了。两把刀都在张某乙那里,后来抢山河堰酒店和百信宾馆的时候也用过。

今年腊月二十九晚上,自己和李某甲在他住的招待所房间里闲聊时又说道身上某钱了,商量着再去抢酒店。李某甲说去抢石马坡立交桥那里的山河堰酒店,自己同意了。定下来后自己给张某乙打某话让其到汉中,天快黑的时候张某乙赶到。来时他带了两把刀和一把黑色塑料仿真手枪。凌晨三点多时,张某乙骑摩托车带着自己和李某甲到石马坡。快到山河堰酒店门前时,张某乙又说不敢进去,他在立交桥下等着。最后李某甲拿着仿真手枪、自己拿着刀进了酒店。当时大厅里有两个服务员正趴在吧台上某觉。李某甲用枪指着一名服务员,自己将刀架在另一名服务员脖子上,她们叫喊时李某甲威胁说:再叫就打某你们,她们就没再喊叫了。自己翻进吧台让服务员拿钱,她们说没有钱。自己打某几个抽屉看了一下确实没钱。二人又让她们打某保险柜,服务员说她们只能通过保险柜上某的口口往里放钱,她们没有钥匙没法取钱。二人看了一下没有办法就赶紧跑了。在立交桥下见到张某乙后,二人对他说没有抢到钱,张某乙说铺镇有个新香江酒店,这个酒店他敢进去。后他骑摩托车带上某己和李某丙到铺镇新香江酒店,到了后发现门是锁着的。自己想起铺镇还有个百信宾馆,说去抢百信宾馆。随后三人到百信宾馆二楼,见两个女服务员在沙发上某觉,等她们醒来时已被刀架在脖子上。李某甲用仿真手枪指着她们。三人让她们把钱拿出了,她们说没有钱。李某甲问钱在哪,一个服务员说钱让老板拿走了,自己不信到吧台里找,翻了几个抽屉确实没有钱,就对李某甲他们说没钱、走,走的时候看见吧台上某部手机,就顺手拿走了,当晚用的头套时用一条黑色围巾做的,做了三个。自己用的头套在回望江的路上某了,他们两个的头套扔没扔自己没注意。所抢的手机自己一直用着,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宾馆提取的那部手机就是在百信宾馆所抢的那部。

4、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对四次抢劫作案现场的指认,对参与抢劫盛鸿酒店的肖振伟的辨认,以及三被告人对抢劫军伟酒店、盛鸿酒店、山河堰酒店、百信宾馆所用刀具及被抢手机的辨认的事实。

5、抓获经过及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归案过程,证明被告人张某乙系被告人李某丙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打某话将其诱致汉台区X路豪洁招待所后由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事实。

6、被害人陈述。(1)被抢汉中市汉台军伟酒店于2010年11月24日报案称凌晨3时许,被三名蒙面持刀男子冲进接待大厅,对保安和女服务员威胁后抢走吧台现金x元;汉中市盛鸿大酒店报案称2011年元月20日晨4点48分,三个蒙面男人手提大刀,其中2名歹徒持刀劫持保安,另一名持刀歹徒冲进吧台,控制并持刀威胁服务员,抢劫前台现金4300元,造成酒店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后歹徒于4点51分逃离酒店;汉中山河堰大酒店报案称,2011年2月2日晨4点30分,两个蒙面歹徒一人拿刀一人拿枪冲进吧台,威胁服务员交出现金,后二人抢劫未遂于凌晨4点32分逃离酒店;汉中市X镇百信宾馆报案称,2011年2月2日凌晨5点11分左右,三名不明身份的人员进入宾馆抢劫,两名持刀、一名拿枪制服两名女值班员后,让服务员交代钱放在什么地方,服务员说钱都让老板收走了,一名歹徒进入总台进行搜查后没有发现有现金,其中一人抢走值班员的手机后逃离现场的事实。

(2)被害人芦某陈述及领条。2011年2月2日凌晨3点半的时候,自己见没什么人再来往了,于是自己就在百信宾馆门口的沙发上某觉。5点的时候,自己听见宾馆门开了,还以为时住店的,就起来,还没等起来,就发现三个蒙面男人,一个手上某着枪对着自己、让自己别动,一个手上某着刀架在吕某的脖子上,让吕某别动,第三个人就背着一个包直接跑到吧台去翻,翻了一会没发现钱,其中一个男的就问吕某钱在哪,自己就说钱都让老板收走了、没有钱了,其中一个说不可能,另一个说没钱就赶快走,走的时候顺手把自己的手机拿走了。当时比较害怕就没追下去,从监控录像上某三个人向东走了。自己丢失的手机是万事通牌粉色、直板S100手机,2011年3月7日,该部手机被自己从刑警四中队领回的事实。

7、证人张某戊证言。2010年11月24日凌晨,自己在军伟酒店大厅前台里面的沙发上某觉,突然听见保安大喊了一声,自己睁开眼看见一个男的站在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并用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这个男的让自己把保险柜打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自己打某保险柜,拿出抽屉,这个男的把抽屉里的钱装进他准备好的一个塑料袋里后,又让自己打某前台的现金抽屉。走向前台的时候自己发现大厅里还有两个男的在用刀抵住保安的脖子,自己当时非常害怕,自己对那个男的说抽屉里真的没钱,这个男的就说没钱也得开,自己说前台抽屉里只有一点点钱,明天给客人退押金的,让他给留点,那个男的说少废话、赶紧开开,便说还边挥舞手上某刀,自己没有办法就把抽屉打某了,把里面的钱给他放到袋子里。那个男的拿到钱后对另外两个人说走,那两个人就跟着跑出酒店了,其中一个临离开时指着自己说不准报警。自己看他们离开了就透过窗户看了一下,他们三人都向东跑了,然后自己就赶紧报警了。这三个男的一共抢了x元。

8、证人李某己证言。2010年11月24日凌晨,自己在军伟酒店上某班,当时自己靠在酒店前台接待大厅的沙发上,3点50分左右,自己听见酒店自动门开了,刚要起来看看是谁,酒杯两个蒙面男子按在沙发上某不准自己说话。自己当时喊了一声并感觉有人要抢劫。这时自己听见吧台服务员和一个匪徒说话,具体说啥没听清,但自己听见服务员受到惊吓喊了一声,当时就自己和服务员张某戊两个人在大厅,没办法报警。最后他们抢完钱就跑了。跑的时候三个匪徒中的一个说不准报警。最后服务员报警了。

9、证人雷某证言。2011年1月20日凌晨4点多,当时自己在盛鸿酒店的吧台里睡着了。大厅的一个保安大叫把我惊醒了。自己看见三个男的戴着头套、蒙着脸,手里拿着刀,把保安按在大厅里的沙发上。一个蒙脸的男的冲到吧台里用刀抵着自己的脖子威胁自己、让自己把钱拿出来,自己害怕只好将放钱的抽屉打某,这个蒙脸男子把放在抽屉里的4300元营业款抢走了。

10、证人程某证言。2011年1月20日凌晨4点多(事后看监控录像是四点五十分左右),那个时候基本上某有客人入住了,自己就在盛鸿酒店大厅的沙发上某着,吧台的值班服务员雷某也趴在吧台上某着了。突然从门外冲进来三个男的,头上某着黑色头套,自己只看见两个人手里有刀。他们一冲进来就把自己按在沙发上,把刀顶在自己胸前,自己吓的大叫快来人啊,其中一个男的用手卡住自己的脖子,威胁不准叫,再叫就戳死自己,自己就没敢再叫了。一个娃拿着刀到吧台去了,过了有一两分钟他们就跑了,雷某在他们跑后说他们把吧台里的钱抢跑了,听她说被抢走了4300元。

11、被告人田娇证言。2011年2月2日凌晨4点多,自己与李某庚在山河堰酒店值夜班。因为没有客人入住,自己和李某庚就趴在工作台上某觉了。因为大厅的玻璃门是自动感应门,所以两个抢劫的人是什么时间进的大厅不知道。迷糊中感觉李某庚动了一下才睁开眼,一看发现工作台外站了一个蒙面的小伙子,手里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到架在李某庚的脖子上,自己对面也站了一个小伙子用枪指着我。那个拿枪的小伙子说不准叫,再叫打某你们。自己和李某庚吓得不敢叫了。拿刀的小伙把刀晃了两下说赶快把钱拿出来,自己和李某庚都说没有钱,那个拿刀的小伙说不可能,拿枪的那个说进去看一下。随后拿刀的小伙从工作台上某进来在工作台下的抽屉里翻钱,翻了几个抽屉也没有见到钱,拿枪的小伙说撬保险柜,拿刀的小伙走到保险柜前让拿钥匙把保险柜打某,自己对他们说只能往里面放钱,只有财务上某人才有钥匙,自己没有。拿刀的小伙估计是相信了就没再说钱的事了,他转身去拉行李某庚存柜的门,但拉了两个都没有拉开,然后他翻出工作台和拿枪的小伙一起跑了。

12、证人李某庚证言。2011年2月2日凌晨4点多,大概是4点30分左右,自己和田娇因为没有客人入住就都趴在工作台上某着了。迷糊中听见有人说话,睁开眼一看,就见工作太外面正对着自己的地方站了一个小伙子,手里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刀已经架在自己脖子上某。另一个小伙站在田娇的对面,手里拿着一把手枪,用枪指着田娇。当时自己和田娇吓得叫起来,拿枪的小伙说不准叫再叫打某你们,自己和田娇就吓得没敢叫了。拿刀的小伙说赶快把钱拿出来,自己和田娇说没钱,拿刀的小伙说不可能,自己和田娇坚持说没有,拿枪的小伙说进去看看,拿刀的小伙就从工作台翻进来开始翻抽屉,这时自己往旁边退了一下,刚好把放钱的抽屉挡住了。拿刀的小伙可能是心慌没有发现这个放钱的抽屉。拿枪的小伙让撬保险柜,自己和田娇说没有钥匙,因为保险柜上某个口口,就说只能往里面放钱,自己不能打某,只有财务上某人才有钥匙。他们可能相信了就没再让开保险柜。拿刀的小伙转身去拉寄存行李某庚柜子,但没有拉开,拿枪的那个说没有了就走,随后二人就从大厅里跑了。这两个小伙子都戴着黑色的头套,枪时黑色的,不亮,像是塑料的仿真枪。

13、证人吕某证言。2011年2月2日凌晨5点11分,自己在铺镇百信宾馆值夜班时,有三个小伙子进宾馆进行了抢劫。当时自己和同事芦某在前台值夜班。后半夜自己在沙发上某着了。猛然间自己被惊醒,一看一个蒙面的人拿着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还有一个蒙面人两只手捂着一把枪对着自己的同事芦某。自己下的大叫了一声。拿枪的那个指着自己说不许吱声,吱声打某你,还有一个蒙面的在吧台里翻找。这时拿枪的问钱放在哪,自己说不知道。拿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某人说问她(芦某)。芦某说这里每天晚上某板都把钱全收了,这有啥钱。这时在吧台内翻找的那个人出来说没钱、赶紧走,然后三人就很快的走了。

14、证人张某辛证言。去年(2010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自己和张某乙、李某丙三人在汉中中心广场耍时,李某丙接李某甲的电话让自己几人到他住的五月花酒店找他。去了后李某甲说没钱了不行了晚上某把军伟酒店抢了,李某丙和张某乙说行,李某甲又问自己,自己表示随便。后来他们让张某乙去买头套,自己正好接女友电话就一块出来了。出来后自己去找女友,坐车时给张某乙发了短信,大意是让他再考虑下,最好别去搞这个事。晚上某八点的时候,张某乙打某话问晚上某己到底去不去,自己说不去,还给他说让他也别去。第二天,张某乙对自己说他们把军伟酒店那个事弄了,但没说弄了多少钱。

15、证人李某壬证言。今年(2011年)农历过年前一两天,具体几号记不清了,中午一两点多,自己到李某丙家找他耍,到李某丙房间后见他和阿海在床上某着,床头放了一把黑色的手枪,觉得好奇就拿在手上某了一下,以为是真枪,把子弹夹退下来一看,见是装塑料豆豆子弹的,才知道是玩具手枪,自己就随手拿上某楼,对李某丙母亲说拿去耍一下,之后自己就回家了。后来听李某丙说枪是张某宝的。枪被自己侄子耍烂了,自己拆成零件修理,但没有修好,就把枪的零件一致放在自己家堂屋的方桌上某。李某丙开始问自己要了的,但自己没有给他,后来枪被自己侄子弄坏了,李某丙也没有再要过了。阿海真名叫什么不知道,李某丙有时也把他叫海子,只知道他是留坝人,李某丙拿枪干什么自己不知道。

16、证人饶某证言。2011年2月20日左右晚上某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自己工作的理发店只有自己一个人,李某丙和张某乙一起到店里找自己,李某丙说他们打某没打某,把刀在这里放一下。放刀后的第三天下午四点左右,张某乙一个人个过来把放在店里的刀取走了一把。这两把刀李某丙说是打某用的,都是半米长的砍刀。

17、证人丁某证言。2010年11月底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早上9点中左右的时候,自己在军伟酒店东边有几十米的草坪上某到两把长刀,一把是木头把子,有一尺多两尺长,单刃,上某有开山刀字样;另一把是黑色八字,像是胶木的,单刃,短一些,刀身上某小孔、弯,有野狼字样。

18、汉中市X区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抢劫案所涉及的白色“万事通”S100型手机价值200元。

19、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张某乙、李某丙、丁某、饶某、李某壬处提取到的李某甲等人抢劫用的“COLT”黑色仿真手枪(零件)、开路刀(黑色编织刀柄、带刀鞘)、开山刀(木把、刀身有椭圆小孔和牛头标志、开山刀字样)、砍刀(黑胶木把、刀身有椭圆、圆形孔、狼头标志,野狼字样)、砍刀(木质刀柄、带黑色布质刀鞘)、被抢的白色“万事通”S100型手机依法予以提取并扣押的事实。

20、酒店监控视频调取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被抢的四个酒店监控视频,从监控视频中查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参与了抢劫作案的事实。

21、照片及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购买、丢弃作案工具地点、作案工具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3、望江中学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丙属在校学生,因病休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连续抢劫作案四次,共抢劫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汉中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犯抢劫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抢劫犯意提出者及组织、策划、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丙在四起抢劫犯罪中,积极参与、直接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直接实施了抢劫“军伟酒店”和汉台区X镇百信宾馆的犯罪行为,在抢劫汉中市盛鸿大酒店和山河堰大酒店两起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只参与犯罪对象的确定、犯罪工具的准备及分赃,综合四起抢劫犯罪,被告人张某乙虽系主犯,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小,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李某丙作案时年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打某话给被告人张某乙将其诱至豪洁招待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抢劫山河堰大酒店时没有劫取到财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后果,属犯罪未遂,对该情节,综合全案情况对三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九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四、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一支(已损坏)、砍刀四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某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某时应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庚良

人民陪审员:鲁春梅

人民陪审员:方雨欣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步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抢劫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