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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黄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老君洞景区由于发展需要,在位于西峡县X组与311国道交汇处,建设“老君引景广场”,将老君像外石堰内填方工程承包给张某x、李某和被告人黄某,双方约定每立方桨砌石130元。被告人张某某受公司指派,负责该工程施工。后张某x、李某、黄某三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x和被告人黄某,约定每立方浆砌石105元,具体分工由黄某供料,张某x负责找人。工程建设至总工程量的约80%时,由于当地群众阻碍施工,工程被迫停工,景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收方结算,结算款由张某x、李某、张某x和被告人黄某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11年正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完成老君引景广场剩余工程,被告人黄某答应后,先后两次找人到现场施工,仍均因群众阻碍而停工。2011年4月初,老君洞景区与当地群众纠纷解决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继续施工,被告人黄某称找不到人干活,被告人张某某就委托张某x找工人。2011年4月9日左右,张某x将被害人樊xx、杨xx等人介绍到引景广场工地开始施工,被告人黄某预付工人生活费300元,并提供了生活用具,被告人黄某提供沙石料并每天到现场看,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监督施工。2011年4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樊xx、杨xx两人在施工工地一处机井房屋顶拌料,机井房墙体突然倒塌,屋顶坍塌,两个坠入深约5米的坑中,坍落的土石将两人掩埋,导致二人均窒息死亡。西峡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14日将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拘传到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西峡县老君洞生态养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害人樊xx、杨xx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樊xx和杨xx近亲属人民币36万元、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之后,被告人黄某与西峡县老君洞生态养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补偿协议,补偿该公司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x、李某、张某x、刘某、许xx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照片、西峡县老君洞生态养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西峡县安监局案件移交书及书面报告、赔偿协议及收据、西峡县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及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及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老君引景广场建设过程中,对保留机井房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并在施工中未向施工人员告知机井房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被告人黄某无资质承揽建设施工工程,并在施工中未向施工人员告知机井房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老君洞景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江

审判员王建涛

审判员赛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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