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轻工供销公司与付某某欠款纠纷案

时间:1997-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泸龙民初字第867号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泸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轻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付某某,男,30岁,汉族,住(略)。

原告:泸州市轻工供销公司诉被告付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及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供销公司诉称:被告在我单位工作期间欠款(略)元,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与单位帐已结清,不存在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付某某系原告泸供销公司职工,在供销公司工作期间,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份为单位购钢材应退还购货款余额7002元。

一九九六年四月至八月前后在供销公司下属的二经营部借款6266元,并应给付某货款192元,计应给付某销公司(略)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付某某山具的借条,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付某某在原告供销公司工作期间拖欠原告款(略)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供销公司1346元;

二、诉讼费600元由被告付某某负担。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佳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