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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喻某某,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辩护人喻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28日夜,被告人胡某伙同范某、田广红(二人已判刑)、郑某、“陈某”、“老某”、“小冯”(四人另案处理),七人窜至西峡县X路创业家园,盗窃邢xx家红色本田小轿车一辆(价值x元)和玉某、古董等物品。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同案犯范某、田广红的供述,被害人邢xx的陈某,证人吴xx、石xx、庞x、刘xx、袁xx、王xx、胡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辩称:他们说去偷车,我不同意,他们把我车开上去偷车,我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喻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未参与盗窃活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自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同案犯田广红(已判刑)到被告人胡某家对胡某说:“我认识的郑某有两个人在南阳蹲了个点,去偷点东西,你给车开上跟着去吧”,胡某表示同意。田广红又约同案犯范某(已判刑)一起去郑某市,见到同案犯郑某(凯)(已判刑)、“陈某”、“老某”、“小冯”(四人另案处理),六人预谋到西峡县行窃。5月27日,六人至漯河市下火车,转乘在此等候的胡某的蓝色长安之星面色车直达西峡县城,一行人对创业家园邢xx家观查后认为不便下手某案,便乘车到淅川县住宿,同时准备了刀具、手某、胶带等作案工具。5月28日夜,七人窜至西峡县城创业家园附近,由胡某、“小冯”在车上接应,“老某”负责放风,另四人对创业家园一摄像头线路破坏后,翻窗进入邢xx家实施盗窃。盗得玉某、玉某象、黄色金属人面像、酒樽(因未提供对其质地、真假的鉴定报告,故无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等物品。七人乘车返回至西峡县X镇地段,“陈某”说发现那家有汽车钥匙,范某提出去把车开过来,胡某把车停下,其中四人下车等候。田广红驾驶车辆同范某、“陈某”返回创业家园,“陈某”、范某进入邢家,陈某找到汽车钥匙交给范某,由范某将邢家红色本田小轿车(价值x元)开走,次日凌晨七人返回到舞阳县后,对所盗物品进行分赃,胡某分得黄色金属人面像一个。在销车过程中,被告人胡某联系一个买家,范某、“陈某”和田广红以2.6万元出售,后买主发现该车有卫星定位系统将车退回。6月8日,西峡县公安民警侦破此案将该车扣押。该车及部分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被告人胡某于2008年9月26日到西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拒不到庭,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2007年4月或5月的一天,田广红找到我,说手某紧,认识郑某有两个人在南阳蹲了个点,去偷点东西,让我给车开上跟着去,我就把我的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开上拉上他,先到漯河拉上郑某、范某、“大汉”、还有郑某那两人,我不认识,到南阳后,郑某那两人说叫去西峡县城,我开着我的面包车拉着他们六个人到西峡,到西峡县城别墅群那儿,那两人说那里人有钱,偷时进屋多拿点东西,我们看过地形后,就离县X镇住下,第二天他们说去买点偷东西用的东西,我也不知道他们出去买的啥,到晚上七八点,我开车拉着他们六个人,到西峡县城河边别墅群那,郑某一个人和田广红、“大汉”、范某他们四个人下车了,我开着车拉着郑某另一个人到河边上大路南边二三公里处等他们,等到大约十点或十一点多,好像田广红给我打手某,叫快点过来,我开着车拐过去到别墅群不远的路上接着他们四个,见他们四个手某都拿着东西,都是用衣服包着,他们几个偷有酒,在车上喝,不知他们谁说,那家屋里桌子上放有车钥匙,叫拐过去把车偷走,郑某那两人、我、郑某,我们四个人不愿拐回来,范某、田广红、“大汉”他三个人要拐回来偷那车,后来我说“那要偷车了,你们去,我们在路边等着你”,然后我把车钥匙给田广红,我下车了,田广红、范某、大汉一起拐回去偷车,我们四个在国道路边等着,等有一个小时左右,田广红开着我车,范某开着偷来的红色本田飞渡拉着“大汉”过来了。我把我车开上回去了。在我走时,郑某给我一个黄色的人面像牌。我回去过了几天,田广红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把偷来的车卖了,我没去,我打了个电话,大汉、范某、郑某、田广红他们把车开上去叫人家看,车也没卖掉。

2、同案犯犯范某的供述:

老某和小冯是策划和组织者,他们对西峡比较熟悉,他们踩好点后给我们联系到西峡进行盗窃,作案前,老某在小区外面“望风”,小冯和司机胡某负责在车上接应,我和郑某、陈某、田广红我们四个人进入房间作案,准备把偷来的东西卖成钱后重新平均分配,胡某刚、胡某和胡某是同一个人。

大约半月前左右,田广红找我说郑某有个伙计踩个点让去整事,我问啥事,他不让我管,让我跟着去就行了。我和田广红就到了郑某,陈某、郑某和郑某的老某、小冯四人已在一个火锅店等着,吃过饭后我们到一个招待所登记了两个房间,我们六人都集中在一个房间说话,老某和小冯就说西峡有一家很有钱,政府奖了一套别墅,屋里有保险柜,至少放有二、三十万块钱,得找个车去。后由田广红负责联系车,并定好第二天去。商量完后老某和小冯就走了。第二天,我们六人坐火车到了漯河,胡某刚开着一辆蓝色长安面包车在等着,我们坐上车一直开到了西峡,大约是下午4点多,我们由老某和小冯领着到要偷的那家别墅周围转了一圈,见那家门口停车多,周围人也多,不好下手,老某和小冯就说到淅川住,我们就开车到了淅川在一个宾馆住下,第二天中午吃过饭后我们又往西峡去。大约晚上8点左右,我和田广红、陈某、郑某四人在距要偷那家约500米处的一个夜市摊上吃瓜子,胡某刚和小冯开着车不知去哪了,老某在竹林附近转,陈某也进竹林了一会过来说那装有摄像头,后来田广红下去把摄像头的线给割了,我们都下去在竹林边蹲有二、三十分钟,此时大约10点半左右,我和田广红、陈某、郑某四个人翻栅栏进入院内,按老某说的从南查第二家、从北查第三家,我们四人从厨房窗户进去,在一楼有间住室,陈某看后说有个老某太瘫着里,我说别惊住他,一旦死了事就大了,当时我们都在大厅里,陈某下到地下室看后上来说啥也没有,后来我们就在大厅的礼品架上和玻璃柜里拿了一个玉某、一个玉某、一个铜酒杯、一个铜头像,两瓶酒,之后我们从餐厅那边门出去了,从后边下去走了,那也没有院墙。我们从后边出来,郑某给胡某刚打电话开车过来接我们,我们坐上车后就往内乡方向走,大约走有十公里左右,陈某说他发现车钥匙了但郑某不让开车,我说为啥不开车,又走了一会儿,我说不中把车开过来,大汉同意,胡某刚把车停下交给田广红,他们四人下车在路边等我们,田广红拉着我和陈某又拐回来,我和陈某又从后边上去,进屋后陈某把车钥匙找到交给我,我又拿了瓶葡萄酒,陈某也拿了瓶白酒,都放在车上,后陈某说他在大门等我后他不知从那儿走了。我把车打着倒出来,开到大门口我按了一下喇叭,保安把门开开,我把车开出来接上陈某,大汉上车后给田广红打电话说车弄出来了,让他走。我和大汉就从西峡沿内乡、南阳、社旗、舞钢到舞阳,田广红他们五人从方城、叶县到舞阳。我和陈某把车开到舞钢和舞阳交界处,陈某打电话让田广红把他车上放的假牌照拿过来安在偷来的车上,后我们直接把车开到陈某住的院里。后来,胡某刚在漯河联系个买主,我和陈某把车开到漯河郾城一高门口,买主将x元交给陈某后,我们就到漯河火车站附近转,这时那个买主给大汉打电话说车上安有卫星定位,他不要这车了。我们又到原地把钱退给他,把车开回来了。后来,我又让我丈人姨父买,他知道是黑车。大约两天前他给联系了一个买主,昨天夜里来开车就是让我姨父联系的买主看的,结果被舞阳县公安局查住了。我们去西峡时在漯河买了两卷胶带,到西峡一超市买了4把刀,在一个杂货店里买了五双白线手某,在淅川一个商店里又买了两卷黄色胶带,还在一个精品店里买了4张某车牌照的“百年和好”的条幅。玉某在郑某家,玉某、酒杯、铜像头和大汉拿的那瓶白酒都在田广红家。我拿的小瓶白酒被郑某弄烂了,方瓶白酒在回来的路上被老某和小冯喝了,那瓶葡萄酒在田广红家打开了口味不习惯没有喝,本田车被舞阳公安局扣了。

3、同案犯田广红的供述:

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天下午陈某给我联系叫我去郑某找小冯玩,第二天我和范某到漯河坐火车到郑某,陈某叫我们去一个回民饭店,我到时郑某、老某、小冯已到了,饭后,老某与小冯将我们四个人安排到一个不知名的旅社,在旅社老某说叫去南阳,有一家很有钱去偷他,小冯也鼓动着去,我们也都同意了,老某说需要找个车,我说我安排不了,也不知谁找的车。第二天我们6个人坐火车下午一点多钟到漯河下车,下车发现磊刚开着一辆蓝色长安面包车等在那儿,我们七个人一块从漯河上高速到南阳下了高速,老某说目的地是西峡,夜里到西峡县X路灯都亮了,老某指挥着车从广场小区前过,说从北边数第三家,从南边数第二家,就这一家住人了,就是要下手某目标,是办厂的。发现小区有保安且这家住的人多,当夜没有动手,老某带着我们到淅川县城住下了。第二天下午我们又开车到西峡,到一个回民饭店吃饭后,我们又在目标附近观察,到竹林西边河堤路上,小区北围墙正对面一个卖冷饮老某摊上玩了一段时间,老某在那儿附近望风,我及范某、陈某、郑某四人坐了一段时间,估计夜里有十来点,反正当时路灯没灭,我们四个人从目标西边正对着围墙处翻墙进入小区,到达目标房子后,由于保安在小区门口动,我们都蹲藏在小树篱笆下,等到保安不动了,我们发现目标房子厨房窗子没有关,下面还有一个凳子,我们四个人都翻墙入室到一楼客厅,借着外面路灯光线,室内东西基本能看见,我看见客厅大门口处有一个石头白菜,我将它抱下来送到餐厅郑某处,我见陈某下到地下室,不一会都上来了,而后我们四个人从他家后门出去了,我抱着石头白菜底座,白菜也不知道是郑某还是范某抱着,我们沿着小区围墙到北边,看见北围墙有个豁口,我们四个从那儿跳下去,也没离开,陈某电话与老某联系叫车过来,老某当时在小竹林里,老某先到公路上拦车,然后我们都跑到公路上坐车,磊刚开着车,我们往南阳方向走,估计走有十几公里,陈某说他在目标房子内发现有一把车钥匙,范某说要去开过来,于是长安车又返回去,在竹林北边河堤路上范某及陈某下了车,也不知道他们如何进去的,我在广场东边有几个宾馆那个南北路上等着,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给我打电话说车出来了,叫我走,我开着车沿着河堤路上到国道又返回,我一直走,他打电话说在路边加油,我们一直没停到南阳,我走许昌南阳这一路,范某、陈某他俩从社旗走,我到舞阳时天正好亮,一个多小时后范某也回来了,将红色轿车放在陈某住宅小区楼下,我回去了,我将石头白菜及底座放到我丈母娘家,其他东西我没拿。在离开现场在车上,我看见有一个三条腿的酒杯,像是铜的,我拿到我丈母娘家了,具体放在堂屋进门左边偏屋铁皮下面了,郑某拿走有一个青石头上面有动物的东西,及一瓶五粮液,还有一个外面塑料包着内有一个像铜像的东西,不知谁拿去了,红色轿车是范某开的拿着钥匙,其他我讲不清。

去西峡作案前,在漯河买有两卷透明胶布,在淅川买了四张某车牌上粘的喜贴,又买了两卷黄胶带,在西峡商场买了四把刀,一个商店买了五双手某,在另外一个商店买了两双长筒袜,在漯河买的胶带是透明的,约五、六公分宽,是防止被人发现后呼喊粘嘴用的,在淅川买的4张某帖,大小跟牌照差不多,如果不贴被人发现后就跑不了啦,在淅川买黄胶带,是因为黄胶带结实,买的刀是用来防身的,买手某是怕留下指纹,买的长统袜是作蒙面用的,防止被认出来。刀、手某、筒袜、胶带作案时都带着。在翻墙之前,老某和大汉去观察情况,大汉说院墙上按有摄像头,大汉上去拽线没拽掉,我上去用刀把线割断,割断后监控器就不起作用了。在偷了车回来,在到舞阳和舞钢交界处,范某或是陈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上那副“x牌”号拿过去,这时我已到北舞渡,我又开着长安车把车牌照送过去,将原车那副牌照换下来扔到河里了。

我们打算把盗窃的物品卖了以后,我们七个人平均分钱,车想卖个两三万元钱,石头拿到古玩市场没有人要。

4、被害人邢xx的陈某;

今天早上我儿子上楼对我说,家里被盗了,我就赶紧起来看看丢有啥东西,经我们家核对,在一楼餐厅装饰柜上放有一个绿玉,是一个小孩骑在一个大象上,肩膀上扛着一个如意,长有六七寸,宽窄有五六寸,还有一个古代青铜酒樽,是三条腿,还有一个三星堆金佛头,还有一个五粮液酒瓶,里面有一个卧龙,酒瓶未开封,装有酒。在进门的博古架上被盗有一个玉某,屋里被盗就这些东西。另外我的一辆红色本田飞渡车也被盗了,车牌是x(豫R),是05年买的,价格是x元。小孩骑大象、玉某、古代酒樽、金佛头,这些东西买着都很值钱,具体价格不知多少。车放在车库对面院里,头朝东,尾朝西,车架号是x(略),发动机号L15A(略)。

5、证人吴xx的陈某:

我在创业家园最后一排靠西边这一家搞装修,我们一共有七个人在这装修,昨天晚上,大约十一点左右,石xx说有四个人偷东西,我把头抬起来向窗户外看看,也没见人,随后就睡了。

6、证人石xx的证言:

昨天晚上11点半左右,听到有人说话,我觉得奇怪,就趴到窗户上看,看到四个人从离我看的窗户大约10米左右处的围墙上往下跳,倒数第二个人北了一包东西,最后一个后腰上别了一个工具,看到像是白色的活动扳手,晚上能看到发光,等四个人都跳下去后,他们都往外头的土堆上爬,在爬上坡之前还蹲在地上打个电话,声音很小,我听不到在说啥,这几个人都上去后,我就睡觉了。

7、证人庞某证言:

今天早上七点左右,李xx家保姆到门卫室对刚散步到此的李xx将家中昨夜进贼了,于是李xx及我们一班的保安刘xx一块到他家查看,后国珍回来先讲丢了一个玉某很值钱,还有酒,其他主家没讲清,后刘xx打110报警,到上午9点多钟才听说李xx儿媳妇红色轿车被盗走了,随后经过调取录像,发现车是2007年5约29日0时29分19秒出的大门,轿车是红色的本田飞渡车型,车牌号是豫x,表面看一般化,不太旧,被盗车出大门时,我站在门口,见车开过来,在门前稍刹了一下,看见驾驶室是一个男性司机,上穿深色衣服,较瘦。

8、证人刘xx的证据:

是5月X号早上,李伟x家保姆到大门口对我说家里被盗了,当时李xx也在场,当天夜里是十二点多的时候,李伟x家的豫x红色本田轿车从小区里开出去,开车的是个男的,当时庞x在值班室按遥控开的大门,我看本田车开出去是往河边那个方向开的,当时夜里十一点多的时候,听到李伟x家的狗叫,我跑到附近看看,没发现有人。

9、证人袁xx的证言:

当天夜里我们在外边卸装饰材料,看到那辆车开出去的,是个红色的小轿车,当时那个车开过来在转弯处,还没有到大门口停下来按了一下喇叭,大门开开,车开着就出去了。

10、证人王xx的证言:

当天夜里我们看到那辆车开出去,是红色小轿车,车拐过拉湾停了一下,按了一下喇叭,看到大门开了,车没停就开出去了,当时我们卸货累了,坐在那休息,卸罢货后,我们上去休息,听见狗叫。

11、证人胡xx的证言:

5月X号那天有一群人,大概六七个人来我这里住宿,好像是夜里十二点左右登记的,到第二天中午快十二点退的房,印象深一点的是有一个大高个,胖,其余印象不深,他们登记了两间房,总共交了一百二十元钱,他们开了一个蓝色的面包车,在后院停放。

12、证人张某证言:

我买胡某的长安之星是x元,是蓝色的,是经朋友介绍我买的。一个月前我大修后又转手某了。

13、证人郑xx的证言:

我和胡某是朋友,他有一辆蓝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是豫x,2008年春节后,经我介绍,把这辆车卖给了张x。

14、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本田轿车价值为x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5、搜查笔录:在范某家搜查出一把小水果刀,总长约30公分,木把,在田广红家搜查出玉某及底座,水果刀一把。

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被盗轿车技术合格证复印件、被盗车行车证及完税证复印件、住宿登记卡、西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证明、投案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并驾驶车辆分得赃物和参与销售赃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喻某某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拒不到庭,故不能认定其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胡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但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辩称“他们说去偷车,我不同意”,虽然其不同意去偷,但其明知他人去盗窃车辆,而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他人使用,进行盗窃活动,因其没有到达盗车现场,实属盗窃车辆的帮助行为,其事后进行销赃,构成盗窃车辆的共犯,对此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年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姬海朝

审判员张某江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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