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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3-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0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郑东红,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镇玉带工业开发区。

负责人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乐安,佛山市禅城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江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2002年4月1日至4月16日的工资545元、2002年1月至4月的奖金800元及经济补偿金200元、加班费用(略)元及经济补偿金4320元、同工不同酬各项补贴(略)元;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864元和所欠的工资447元(上述两项合共3311元)予上诉人江某某。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某某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X镇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二审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预交,被上诉人在给上述款项时,将其负担的50元二审受理费径行给付上诉人,本院不作收退)。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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