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方XX与被上诉人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叶XX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男,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小青,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叶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

上诉人方XX与被上诉人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叶XX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强、代理审判员陈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青,被上诉人岳阳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明智,原审第三人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以其起诉请求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XX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属确认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按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征收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XX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收6700元,应收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应收100元,合计200元,由上诉人方XX承担,多征收部分退还方XX。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颜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