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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撤销劳动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工业园红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飞,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路X号X单元X号。

申请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撤销劳动仲裁一案,申请人不服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0)第X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申请认为,被申请人郑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湘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10)第X号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同时该裁决书确认申请人辞退或解除与被申请人郑某劳动合同关系也未经一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深思电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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