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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姚增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城建局家属院X号。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诉讼代理人姚增堂、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请求被告人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76元,并当庭提供了户口簿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表示其系残疾人,无力支付某偿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7日19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棠西公路泌阳县X乡漫里河附近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杨某丙坡、郝某平、付某英、刘顺卿相撞,造成杨某丙坡当场死亡。经泌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已支付某杨某丙坡家属x元。

另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丙坡出生于X年X月X日,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公(驻)鉴(毒)字[2011]X号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责任认定书、证人郝某X、付某、刘XX的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丙坡的户口簿复印件及花园乡X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9282元、死亡赔偿金x.76元,共计x.76元,除去已支付某x元,下余x.7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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