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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程度。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程度。

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某一儿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且婚后双方均长期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抚养儿子。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1、为结婚父母把多年积攒的六万元全花了。我们没有过大的冲突,如果能调和的话,我不想离婚。2、父母都有养育儿女的责任。我申请孩子的抚养费、生某、就学费由我们夫妻共同承担。费用分摊可按一般生某水平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我不能接受。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通过媒人介绍,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23日,原、被告在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陪嫁财产:被子八床。2009年农历1月初7,婚生某子取名李某文。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婚前交往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李某到南方打工。小孩出生某,双方因经济方面产生某盾。2010年6月份,朱某到深圳打工,后生某,李某因请不了假未照看朱某,加剧了双方的矛盾。2010年10月底朱某因有病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6月份起,婚生某李某文跟随李某父母生某。2011年3月份,朱某诉至本院。开庭后,李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和解不好,同意离婚。我抚养小孩,朱某打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婚生某李某文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某和教育费。综合当地实际生某水平,教育费用支出状况,每月负担260元为宜。朱某对婚生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某李某文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朱某每月负担生某、教育费26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每年12月30日付清当年的生某、教育费,直到李某文十八周岁止。

三、朱某对婚生某李某文依法享有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某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王春勇

审判员刘书强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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