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众华,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东营天成恒信科技大厦。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天成恒信科技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19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上诉人青岛澳泰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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