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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部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依照交强险合同条款以及行业的规定,申请人应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车辆损失x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交强险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行业规定财产损失应在2000元内赔偿,原审判决x元超出了规定的理由只是行业规定和行业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对赔偿数额进行项目分配对投保人不公平。被申请人虽然投保的是交强险,但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亦应在保额内对投保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赔偿,否则保险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因此,保险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红莉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冯卫疆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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