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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詹某丁、刘某某、李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敲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甲(曾用名詹X、别名詹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何某斌,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别名范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乙,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丙(别名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某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陈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别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9月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1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詹某丁、刘某某、李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詹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詹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詹某甲、范某、刘某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经济损失人民币x.6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詹某丁、刘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焦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23-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詹某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詹某丁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詹某甲、范某、刘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经济损失人民币x.33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05年7月份,被告人范某、詹某丁伙同崔化云(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武陟县X村杜××家的鱼塘偷鱼。同年8月6日晚,范某、詹某丁、崔化云再次偷鱼时被杜××发现,范某被殴打。其后的一天,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到杜××家大吵大闹进行滋事,辱骂并威胁杜××家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詹某丁也于其后的一天,酒后窜至杜××家院外,向杜××家扔砖块,又于2005年8月份的一天,伙同十余人到杜××家的鱼塘滋事捞鱼。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证人魏某×、魏某×、杜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某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2008年农历1月的一天,詹某甲女儿詹某莹走亲戚路过武陟县X村魏某×家门口时,魏某×及其朋友谈论詹某莹,詹某莹听到后不满,与魏某×发生争执,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詹某丙等人。詹某辉、詹某丙及被告人范某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在詹某莹的指认下,对魏某×进行殴打。事后,詹某丙等人两次到魏某×家,让魏某×家拿5000元钱了事。最后,魏某×父母给詹某甲家送了一条帝豪香烟和某件小洋人饮料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魏某×、詹某×等人的证言和某告人范某、詹某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赌博罪

2009年12中旬至2010年1月6日,被告人詹某甲、范某伙同张某×、何某戊、李××、索某某(四人均某案处理)等人,在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客房内,多次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詹某甲、张某×、李××、何某戊、索某某等人抽头渔利达十万余元。2010年1月6日21时许,詹某甲、张某×、李××、何某戊、索某某等人,在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客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时,被武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缴获赌资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何某×、李××等人的证言和某告人詹某甲、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敲诈勒索某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詹某甲带领被告人詹某丙、范某等人煽动本村部分群众,以杨××所种土地是詹某镇X村的土地为由,多次无理阻止詹某镇X村黄河滩土地上种麦,以此为手段敲诈杨××现金9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和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和某告人詹某甲、詹某丙、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非法拘禁罪

2006年1月7日20时许,武陟县X村民杜××到乔庙乡X村找亲戚办事,在街上被詹某民碰见,詹某民将杜××控制在詹某孬家,并报告给被告人詹某甲。詹某甲和某告人范某、詹某丁先后到詹某孬家,伙同詹某民、詹某孬无故对杜××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次日凌晨,杜××才离去。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杜××的陈述,被告人范某、詹某丁、詹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故意伤害罪

(一)武陟县X村民詹××因对本村规划宅基地问题不满,多次赴县市状告被告人詹某甲。詹某甲和某告人范某为了报复詹××,密谋后利用詹××向被告人刘某某讨要赔偿款之事,安排刘某某以还钱为由,将詹××诱出,同时安排李某奇(另案处理)指使他人对詹××进行伤害。200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受李某奇指使带领刘某(另案处理)和某思远(另案处理)三人到詹某镇X村附近,由詹某甲和某某驾车在附近指挥,詹××在刘某某让其去詹某镇X区拿钱途中,被李某、刘某、李某远三人持钢管追至麦地殴打,致詹××右小腿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詹××在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用去医疗费6879.68元。后詹××又陆续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381.95元。2010年10月12日,詹××的伤情经焦作昊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鉴定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詹××的陈述,证人詹某×、周某、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某甲、范某、刘某某、李某的供述,詹××轻伤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本、医疗票据、在职证明、郑州市居住证等证据证实。

(二)2003年8月份一天,武陟县X村学校教师詹某×与其他几名教师将校园内积水排出,水流至校外被告人范某家的承包地内,范某家人发现后与詹某×发生争执,后此事平息。同年8月27日9时许,范某窜至詹某村学校对詹某×进行殴打,致詹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范某与詹某×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詹某×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人詹某×、詹某×、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詹某×轻伤鉴定书、协某、领款条等证据证实。

(三)2008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詹某甲表弟何某福与邻居付二×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何某福之母詹某青电话通知詹某甲和某告人詹某丙。詹某甲、詹某丙纠集数人先后赶到詹某镇X村何某福家,为何某福家“震点”壮势,将付二×打伤。经法医鉴定,付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何某福与付二×达成赔偿协某,何某福赔偿付二×x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付二×的陈述,证人詹某×、何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詹某甲、詹某丙的供述,付二×轻伤鉴定书、协某等证据证实。

六、抢劫罪

1994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詹某丙伙同马某×、马某×(二人均某判处刑罚)、王××(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机动三轮车,窜至原阳县X村西北地,采用捆绑、殴打的手段,抢走胡××价值人民币4032元的绵羊十二只。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马某×、马某×、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某丙的供述,武陟县人民法院(1995)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某据,武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与范某密谋后,与刘某某联系以掌握詹××行踪,指使李某等人故意伤害詹××身体,致其轻伤;詹某甲、詹某丙纠集数人到詹某镇X村,将付二×殴打致轻伤。詹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詹某甲对伤害詹××一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伙同范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詹某甲伙同范某、詹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杨××现金9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某。被告人詹某甲伙同范某、詹某丁为泄私愤,非法限制杜××人身自由,并对杜××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范某与他人密谋后,故意伤害詹××身体致其轻伤;范某在校园内对詹某×进行殴打,致詹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某对上述两起伤害案均某愿认罪,且对詹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魏某×,致魏某×多处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杨××现金9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某。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为泄私愤,非法限制杜××人身自由,并对杜××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詹某丙伙同马某×、马某×、王××采用捆绑、殴打的手段,抢走胡××价值4032元的绵羊十二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詹某丙作案时不满十六周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到杜××家大吵大闹,辱骂并威胁杜××家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魏某×,致魏某×多处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杨××现金9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某。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纠集数人到詹某镇X村为何某福“震点”,将付二×打成轻伤,詹某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詹某丁为泄私愤,向杜××家扔砖块,伙同他人到杜××家鱼塘捞鱼,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詹某丁伙同他人为泄私愤,非法限制杜××人身自由,并对杜××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伤害詹××而提供詹××的行踪情况,致詹××身体被他人伤害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詹××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詹某丁、刘某某、李某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赌博犯罪中分别是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刘某某、詹某丁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书中“其它违法事实”,因公诉机关认定是违法事实,亦某有指控意见,依法不予审理。由于被告人詹某甲、范某、刘某某、李某故意伤害詹××,导致詹××受伤住院治疗,给詹××造成了经济损失,四被告人应当赔偿,且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某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某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詹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四、被告人詹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五、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七、被告人詹某甲、范某、刘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经济损失人民币x.33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詹××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詹××上诉称:应赔偿后续治疗费用,陪护费判决过低。上诉人詹某甲上诉称:不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付二×,该起事实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部分,詹××要求的医疗费证据不足,对其不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伤残鉴定不合法。上诉人范某上诉称:伤害詹某×一案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殴打被害人魏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詹某丙上诉称:殴打被害人魏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敲诈勒索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各自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辩护、代理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致。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詹某甲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詹××要求的医疗费证据不足,对其不应适用城镇赔偿标准,伤残鉴定不合法”及上诉人詹××提出的“应赔偿后续治疗费用,陪护费过低”的上诉理由、代理意见,经查,詹××要求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其伤残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詹××为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和某要收入来源地均某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詹××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该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判陪护费判决数额适当。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某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某甲、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赌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詹某甲、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及抽头渔利,且在赌博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均某构成赌博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某甲、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詹某甲明知被害人杜××被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仍放任该犯罪行为的持续进行,范某在杜××被非法拘禁期间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均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杨××实施威胁,强行索某了9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某,詹某丙、范某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与詹某甲构成敲诈勒索某的共犯。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伤害詹某×一案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殴打被害人魏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詹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殴打被害人魏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范某与詹某×达成的调解协某是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行使自己权利的结果,该结果不影响刑事部分对范某进行处罚。在殴打被害人魏某×一案中,范某供认其与詹某丙等人对魏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魏某×、在场证人亦某证实詹某丙等人参与了殴打,足以认定范某、詹某丙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某甲、詹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付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詹某甲、詹某丙均某认,得知亲属被打后,带人到了打架现场,被害人付二×及在场证人均某证实付二×除被证人何某福殴打外,还有何某福的亲属等多人参与殴打,付二×的伤情构成轻伤,詹某甲、詹某丙的行为与付二×的伤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丙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原审被告人詹某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上诉人詹某丙、范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詹某甲、范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某构成赌博罪。上诉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敲诈勒索某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某构成敲诈勒索某。上诉人詹某甲、范某、原审被告人詹某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某构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詹某甲、范某、詹某丙、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詹某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某以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詹××、詹某甲、范某、詹某丙的上诉理由均某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武芳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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