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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闫某某、巴某某水利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5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苑某某,男,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X镇X村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巴某某水利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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