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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征收案

时间:2005-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行执字第1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东行执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03年9月30日,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定了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该合同上约定:被执行人于2004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略)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于2005年3月29日自动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5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其于200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的东人防申字[2005]第X号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姜福先

审判员侯丽萍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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